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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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京73行初18222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汉唐广告(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 驳回原告贵州汉唐广告(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贵州汉唐广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