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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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局于2021年7月19日对该公司非法占地建设邕江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程(北岸:邕江滨水公园东侧-三岸大桥)提升改造工程孔庙节点临江绿地及台阶广场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该公司在未经合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孔庙南侧占用3330.74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邕江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程(北岸:邕江滨水公园东侧-三岸大桥)提升改造工程孔庙节点临江绿地及台阶广场项目。经实地勘测,项目范围内建有无障碍通道、健身跑道及绿化带,其余用地为硬化地面;上述项目总用地面积为3330.74平方米(4.996亩),其中硬化地面区占地面积为2296.78平方米(3.445亩),其他用地区占地面积为1033.96平方米(1.551亩);所占地类为其他园地74.84平方米(0.112亩),坑塘水面22.32平方米(0.033亩),水工建筑用地357.58平方米(0.537亩),城市8.86平方米(0.013亩)及村庄2867.14平方米(4.301亩)。经南宁市青秀区自然资源局审查,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3330.74平方米,全部位于南宁市市辖区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位于特别用途区。此外,经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审查,上述用地范围未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邕江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程(北岸:邕江滨水公园东侧-三岸大桥)提升改造工程孔庙节点临江绿地及台阶广场项目其中357.58平方米(0.537亩)土地所占地类为“水工建筑用地”、8.86平方米(0.013亩)土地所占地类为“城市”、2867.14平方米(4.301亩)土地所占地类为“村庄”,该三项地类属于建设用地,不能作出“没收”或“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其中附有南宁市自然资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孔庙节点临江绿地及台阶广场项目)用地范围图》、《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孔庙节点临江绿地及台阶广场项目)地类详查图》、《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孔庙节点临江绿地及台阶广场项目)规划分析示意图》、《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孔庙节点临江绿地及台阶广场项目)基本农田分析示意图》、《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孔庙节点临江绿地及台阶广场项目)核查南宁市市辖区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示意图》;3、《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更多 | 对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处行政处罚罚款3.33074万元。 | 33307 | 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09-28 | 青城管国行决〔2021〕067号 | |
2 | 2015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合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南宁市青秀区邕江北岸沿线(邕江滨水公园东侧-三岸大桥)建设邕江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程(北岸:邕江滨水公园东侧-三岸大桥)项目。经实地核实,项目范围内建构筑物有岗亭、卫生间、景观台、配电箱、休息室、广场、水箱、仓库、凉亭、停车场和球场,其余用地为硬化地面和绿地、草地及树木等,硬化地面为沿江步道。该项目已于2018年12月底向市民开放。目前,该项目业主正在完善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南宁市自然资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勘测,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所建上述项目总用地面积为63808.15平方米(95.712亩),其中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为1317.70平方米(1.977亩),硬化地面区占地面积为55346.86平方米(83.020亩),其他用地区占地面积为7143.59平方米(10.715亩)。根据2009年度南宁市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确定项目用地所占地类为旱地12609.96平方米(18.915亩),果园1198.31平方米(1.797亩),其他园地13770.14平方米(20.655亩),有林地27525.65平方米(41.289亩),灌木林地5847.57平方米(8.771亩)及坑塘水面2856.52平方米(4.285亩)。经南宁市青秀区自然资源局审查,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63808.15平方米,其中63807平方米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2020年)》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作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0.75平方米超出《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2020年)》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作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外,经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审查,上述用地范围未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经南宁市自然资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确认,上述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0.75平方米用地紧临江面呈点状分布。经我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上述0.75平方米用地为绿地,未有建设行为,地面未硬化。收集到以下材料证据:1、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4、现场勘测笔录;5、项目用地范围图、地类详查图、规划分析示意图及基本农田分析示意图。 ...更多 | 对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处行政处罚罚款63.80815万元。 | 638081 | 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08-18 | 青城管国行决〔2021〕026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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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政设施管字﹝2024﹞第30062号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同意挖掘城市道路 | 2024-03-12 | 2024-06-09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
2 | 地字第450101202100244号、地字第450101202100245号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划拨补办出让 | 2021-12-01 | 2099-12-31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
3 | 地字第450101201600011 | -- | -- | -- | -- |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 |
4 | 南国土审(预)函〔2016〕43号 | -- | -- | -- | -- |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 |
5 | 2023第117号 | 砍伐城市树木占用绿化用地许可证 | 同意改变绿地使用性质38.70㎡。用于申请单位因南宁市中心城区 粪便污水处理项目高坡岭污水泵站进出道路开设道路工程需在高坡岭路人行道绿化带开设出入口一处。 ...更多 | 2027-07-25 | 2099-12-30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
6 | 选字第450101201500110 | -- | -- | -- | -- |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 |
7 | 选字第450101201600016 | -- | 总用地面积637885.78平方米 | -- | -- |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 |
8 | 选字第450101201600090 | -- | -- | -- | -- |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 |
9 | 南国土审(预)函〔2016〕148号 | -- | -- | -- | -- |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 |
10 | 选字第450101201600075 | -- | -- | -- | -- |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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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民终13533号 | 被上诉人 | - | 8766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66元,由上诉人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1-11 |
2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05民初4337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市三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876600 | 驳回原告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283元,由原告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7-19 |
3 | 合同纠纷 | (2018)桂0103民初15868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96402 | 一、被告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96402元;
二、被告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8201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8年6月10日止;以96402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528元,由原告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52元,由被告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12-24 |
4 | 合同纠纷 | (2018)桂0103民初15863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80772 | 一、被告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80772元;
二、被告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0386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8年6月10日止;以80772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006元,由原告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53元,由被告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12-24 |
5 | 合同纠纷 | (2018)桂0103民初15866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36132 | 一、被告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36132元;
二、被告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8066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8年6月10日止;以36132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315元,由原告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5元,由被告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12-24 |
6 | 合同纠纷 | (2018)桂0103民初15867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347522 | 一、被告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347522元;
二、被告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00808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8年3月10日止;以224165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8年6月10日止;以347522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0030元,由原告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15元,由被告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12-23 |
7 | 合同纠纷 | (2019)桂0107民初764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 被告: W某某,X某某,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2019-06-28 |
8 | 其他 | (2016)桂0103执119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7-20 |
9 | 合同纠纷 | (2016)桂71民终11号 | 被上诉人 | - | 2792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8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L某某、广西南宁远锐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4-29 |
10 | 合同纠纷 | (2016)桂71民终4号 | 被上诉人 | - | 20146 | 一、撤销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5)南铁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L某某、广西南宁远锐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146元;
三、驳回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被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54元(上诉人已预交),共计1281元,由上诉人L某某、广西南宁远锐电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12元,被上诉人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9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4-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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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桂0103民初1632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慕美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5-17 | |
2 | 行政行为 | (2021)桂0102行初73号 | 其他 | 原告: M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南宁市邕宁新兴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
3 | 行政行为 | (2021)桂0102行初73号 | 其他 | 原告: M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南宁市邕宁新兴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
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桂01民终13533号 | 被上诉人 | -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9 | |
5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桂01民终8353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4 | |
6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桂0105民初4337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市三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7-17 | |
7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桂0103民初15863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4-10 | |
8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桂0103民初15867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4-10 | |
9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桂0103民初15868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4-10 | |
10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桂0103民初15866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久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