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王中峰
91650100726943948A
2000万元人民币
广东省 重庆 湖南省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C座6楼4号
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工程监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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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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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710

    供应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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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567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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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38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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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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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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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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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行政处罚 1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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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沃博特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案
其他
--
--
--
2017-06-05
汉建罚〔2017〕009号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0105民初4140号之一
被告
原告:
克拉玛依市广恒综合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广恒综合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86.57元,减半收取4,243.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克拉玛依市广恒综合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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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
2
物权保护纠纷
(2022)新01民终3344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N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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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3
合同纠纷
(2022)新2927执467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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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9
4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2)新0105民初1104号
第三人
原告:
X某某,X某某
被告:
江苏沪港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X某某、X某某撤回对第三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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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
5
合同纠纷
(2021)新0106民初3264号
第三人
原告:
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被告:
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779661.3
一、被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检测费1540760元; 二、被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检测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1682141.3元,给付标的1548760元,案件受理费19939.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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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1
6
合同纠纷
(2022)新29民终35号
上诉人
-
399867.2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2021)新2927民初8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新疆天宇宏图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剩余监理酬金363919.6元、新疆天宇宏图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000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2021)新2927民初8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新疆天宇宏图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3947.6元; 四、驳回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461元,由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917.52元,新疆天宇宏图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43.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58.91元,由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087.24元,新疆天宇宏图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1.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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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7
仲裁程序案件
(2021)新01民特104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拜城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拜城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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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新3127民初839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麦盖提利泰丝路纺织有限公司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2024-05-24
2
--
(2024)新32民终720号
被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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