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在业
长三角华东
杜杰
913200004660017690
1500万元人民币
浙江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山东省更多(16)
南京市马台街139号
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工程设计工程咨询资信单位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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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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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施工图质量较差
其他
--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05-10
苏住建设〔2021〕7号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20000000203)登字﹝2024﹞第01050017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1986-05-06
2099-12-31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
(00000203)公司备案﹝2019﹞第04180001号
新标准
公司备案
公司备案
1986-05-06
2099-12-31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3
﹝00000457﹞公司备案﹝2020﹞第12250001号
新标准
公司备案
公司备案
1986-05-06
2099-12-31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苏0585执2478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0)苏0585民初4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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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2
合同纠纷
(2020)苏0585民初4843号
原告
原告:
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
太仓友福实业有限公司
260000
一、被告太仓友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2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自2018年12月17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770元,由被告太仓友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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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3
合同纠纷
(2020)鲁0404财保123号
被申请人
-
6650000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湖南路支行(账号:43×××79)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665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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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4
其他
(2020)苏0106执868号
其他
-
--
--
2020-03-31
5
合同纠纷
(2019)苏01民终10277号
被上诉人
-
1200000
变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6150号民事判决为:元江县永发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南京戈德水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6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元江县永发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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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6
合同纠纷
(2019)苏01民辖终79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8-07
7
合同纠纷
(2018)粤53民辖终60号
被上诉人
-
--
准许上诉人广东益金钙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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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8
其他
(2017)苏0106执2100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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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9
合同纠纷
(2016)苏0106民初6138号
原告
原告:
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129725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房屋租金80132元及房屋占有使用费24000元、水电费16710元,合计120842元。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违约金8283元。 三、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清理费用6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67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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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9

开庭公告 1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费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枣庄鑫金山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山东宏扬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2024-04-30
2
--
--
被告
原告:
费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枣庄鑫金山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山东宏扬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2024-04-08
3
--
(2024)鲁0405民初843号
第三人
原告:
枣庄鑫金山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费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2024-03-13
4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22)苏0583民初16255号
原告
原告:
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
延陵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3-07-20
5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22)苏0583民初16255号
原告
原告:
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
延陵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3-07-20
6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22)苏0583民初16255号
原告
原告:
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
延陵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2-11-01
7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20)苏0585民初4843号
原告
原告:
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
太仓友福实业有限公司
太仓市人民法院
2020-12-14
8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20)苏0585民初4843号
原告
原告:
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
太仓友福实业有限公司
太仓市人民法院
2020-09-28
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19)苏01民终10277号
被上诉人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03
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19)苏0106民初6150号
原告
原告:
南京戈德水泥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
元江县永发水泥有限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9-09-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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