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
付晓光
9115042168343064XR
1560万元人民币
-
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天元大街北罕乌拉西路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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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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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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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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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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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内0402民初1210号
被告
原告:
红山区富磊石材经销处
被告:
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76688
一、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红山区富磊石材经销处石材款38344元,并以3834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红山区富磊石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元(原告红山区富磊石材经销处已预交),由原告红山区富磊石材经销处负担63元,由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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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3
2
合同纠纷
(2021)内04民终251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35.00元,由上诉人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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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3
合同纠纷
(2019)内0421民初7562号
原告
原告:
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10000
准许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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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4
合同纠纷
(2019)内0421民初7559号
原告
原告:
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H某某
87918.48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费87048元,利息870.48元(87048元×5‰×2个月,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以上合计87918.48元,逾期仍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至此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9元,由被告H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且未提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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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5
合同纠纷
(2019)内0421民初7561号
原告
原告:
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内蒙古平煤阿鲁科尔沁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33412.82
一、被告内蒙古平煤阿鲁科尔沁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费33082元,利息330.82元(33082元×5‰×2个月,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以上合计33412.82元,逾期仍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至此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被告内蒙古平煤阿鲁科尔沁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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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6
合同纠纷
(2019)内0421民初7579号
原告
原告:
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Y某某
66160
准许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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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3)内0402知民初26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2023-08-29
2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红山区富磊石材经销处
被告:
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2023-03-30
3
供用气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9
4
供用气合同纠纷
(2020)内0421民初4616号
被告
原告:
赤峰元易生物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2020-12-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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