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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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07 |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17-10-11 | 宁海县局 |
2 | 201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6-07-07 |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17-10-11 | 宁海县局 |
3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6-06-28 | 宁海县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17-10-11 | 宁海县局 |
4 | 201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5-07-14 |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17-10-11 | 宁海县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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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浙0226民初836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宁海县桃源街道湖西社区隔水洋经济合作社 | -- | 驳回原告Y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27 |
2 | 其他 | (2016)浙0226执2770号 | 被执行人 | - | 30625 |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宁海县桃源街道湖西社区隔水洋村何家经济合作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625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1-16 |
3 | 所有权纠纷 | (2016)浙0226执2770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30625 |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宁海县桃源街道湖西社区隔水洋村何家经济合作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625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1-16 |
4 | 用益物权纠纷 | (2016)浙0226执316-1号 | 被执行人 | - | 1889769.6 |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宁海县桃源街道湖西社区隔水洋经济合作社(宁海县桃源街道湖西社区隔水洋股份经济合作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89769.6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3-02 |
5 | 用益物权纠纷 | (2015)甬宁民初字第180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宁海县桃源街道湖西社区隔水洋经济合作社 | 1250000 | 一、原告W某某与被告宁海县桃源街道湖西社区隔水洋经济合作社于2008年9月18日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二、被告宁海县桃源街道湖西社区隔水洋经济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12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1250000元为基数,从2008年9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22051元,减半收取11025.5元,由被告宁海县桃源街道湖西社区隔水洋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果被告宁海县桃源街道湖西社区隔水洋经济合作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账号:38×××3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11-03 |
6 | 合同纠纷 | (2015)甬宁执民字第1193号 | 被执行人 | - | -- | (2015)甬宁执民字第11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4-29 |
7 | 合同纠纷 | (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801号 | 被上诉人 | - | 1500000 | 一、维持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4)甬宁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4)甬宁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宁海县桃源街道湖西社区隔水洋经济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S某某地基款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0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宁海县桃源街道湖西社区隔水洋经济合作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11元,均由被上诉人宁海县桃源街道湖西社区隔水洋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1-26 |
8 | 用益物权纠纷 | (2014)甬宁民初字第12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海县桃源街道湖西社区隔水洋经济合作社 | 1120000 | 被告宁海县桃源街道湖西社区隔水洋经济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宅基地购买款1120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4月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90%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海县桃源街道湖西社区隔水洋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6××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7-15 |
9 | 用益物权纠纷 | (2013)甬宁民初字第211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海县桃源街道湖西社区隔水洋经济合作社 | 1410000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90元,减半收取87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
告Z某某负担。 ...更多 | 2013-12-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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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2019)浙0226民初1957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宁海县桃源街道湖西社区隔水洋经济合作社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9-04-17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浙0226民初596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宁海县桃源街道湖西社区隔水洋经济合作社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8-09-21 |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浙0226民初836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宁海县桃源街道湖西社区隔水洋经济合作社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7-11-20 | |
4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2016)浙0226民初01961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宁海县桃源街道湖西社区隔水洋经济合作社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6-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