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鲁0282民初363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W某某,山东省建设监理服务中心青岛分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146486.27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72125.38元[交强险57240.80元(47240.80元+10000元)+商业三者险14884.58元]。
二、被告山东省建设监理服务中心青岛分部赔偿原告医疗费2235.51元。
三、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由原告负担28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860元,被告山东省建设监理服务中心青岛分部负担26元。鉴定费286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18-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