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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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2022﹞51号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核准2022年第十五批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2022-09-22 | 2025-09-22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R241140000003529690 | 河南省永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许可 | 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门窗安装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及照明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销售:起重设备。 ...更多 | 2018-12-12 | 2099-12-31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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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鲁0124民初240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W某某,W某某,G某某,L某某,W某某,C某某,H某某,L某某,H某某,Q某某,H某某,Z某某,M某某,Z某某,W某某,X某某,Z某某,C某某,Z某某,W某某,W某某,吴长有 被告: G某某,M某某,河南省永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肥城石横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 110000 | 一、被告G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劳务报酬10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G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劳务报酬94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48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G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劳务报酬62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26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G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劳务报酬52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28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G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劳务报酬5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被告G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劳务报酬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七、被告G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劳务报酬6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八、被告G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劳务报酬39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6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九、被告G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劳务报酬5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十、被告G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劳务报酬39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6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十一、被告G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Q某某劳务报酬49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95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十二、被告G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劳务报酬27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3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十三、被告G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劳务报酬12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6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十四、被告G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劳务报酬3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十五、被告G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劳务报酬5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十六、被告G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劳务报酬5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十七、被告G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劳务报酬3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十八、被告G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劳务报酬3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十九、被告G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劳务报酬54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42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十、被告G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劳务报酬3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十一、被告G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劳务报酬4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十二、被告G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劳务报酬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十三、被告G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长有劳务报酬2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十四、驳回原告Z某某、W某某、W某某、G某某、L某某、W某某、C某某、H某某、L某某、H某某、Q某某、H某某、Z某某、M某某、Z某某、W某某、X某某、Z某某、C某某、Z某某、W某某、W某某、吴长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被告G某某、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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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鲁0124民初240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W某某,W某某,G某某,L某某,W某某,C某某,H某某,L某某,H某某,Q某某,H某某,Z某某,M某某,Z某某,W某某,X某某,Z某某,C某某,Z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G某某,M某某,河南省永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肥城石横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 平阴县人民法院 | 2021-10-26 | |
2 | 劳务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H某某,Q某某,H某某,Z某某,M某某,Z某某,W某某,X某某,C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G某某,L某某,Z某某,C某某,H某某,L某某 被告: G某某,M某某,河南省永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肥城石横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 平阴县人民法院 | 2021-10-26 | |
3 | 劳务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H某某,F某某,G某某,Z某某,H某某,W某某,J某某,X某某,L某某,D某某,Z某某,L某某,Z某某,X某某,L某某,G某某,C某某,S某某,S某某,W某某,G某某,C某某,W某某,Z某某,G某某,W某某,W某某,G某某 被告: M某某,河南省永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平阴县人民法院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