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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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豫1503民初5848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信阳金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J某某,J某某 | 180000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J某某负担 ...更多 | 2019-08-19 |
2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豫1503民初5848号之二 | 被申请人 | - | 180000 | 解除对被申请人信阳金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J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措施。请求使用本院执行局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信阳金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J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8-19 |
3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豫1503民初5848号 | 被申请人 | - | 360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信阳金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J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请求使用本院执行局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查询、冻结。
二、如未能冻结被申请人信阳金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J某某共有的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恒大名都X号楼X单元X层XXX号的房屋(所有权人:J某某房屋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XXX、原权证号:信房权证羊山新区字第××号)。该房产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办理房地产权抵押,他项权证号:XXXXXXXXXXX;查封以18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L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