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豫安达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杨东
91410402790623914B
6000万元人民币
-
平顶山市新华区佳田国际大厦B座五楼501室
华豫安达科技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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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5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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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755436元及利息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08-22
〔2018〕豫0402民初3773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19-04-15
〔2019〕豫0402执369号
3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18-02-13
〔2018〕豫0402执恢15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17-11-14
〔2017〕豫0402执1541号

失信信息 5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豫0402执1938号
2022-08-22
(2018)豫0402民初3773号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豫0402执恢24号
2022-01-19
(2017)豫0402民初2697号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豫0402执1449号
2021-05-27
(2020)豫0402民初3083号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豫0402执369号
2019-04-15
(2018)豫0402民初68号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豫0402执1541号
2017-11-14
(2017)豫0402民初4702号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豫0403民初3901号
被告
原告:
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华豫安达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鹰霖科技有限公司,杨东,W某某,Z某某,F某某,刘晓珂
--
本案按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1-07-17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402执1449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华豫安达科技有限公司、Y某某、W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人Z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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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豫0402民初308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华豫安达科技有限公司,杨东,W某某
1864130
华豫安达科技有限公司、Y某某、W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偿还欠款186.41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应分别以186.41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75元,由华豫安达科技有限公司、Y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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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豫0402执异17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L某某要求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Y某某、W某某所有的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佳T某某501号、503号房产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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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豫0402执恢1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华豫安达科技有限公司、Y某某、W某某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L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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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6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豫0402民初524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Y某某,华豫安达科技有限公司
--
本案按J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0-04-07
7
其他
(2019)豫04执复165号
被执行人
-
--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2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 二、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2019-12-12
8
合同纠纷
(2019)豫0402执36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豫0402执3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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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7)豫0402执1541号之四
被执行人
-
--
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作出的(2017)豫0402执15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8-06-28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豫0402执294号
被执行人
-
274792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L某某的存款或收入274792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Y某某、华豫安达科技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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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