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投管廊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国家优质工程奖长三角华东
王辉
913205083308673287
10000万元人民币
-
苏州市沧浪区杨枝塘路11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38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中标业绩5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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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2

    供应商 69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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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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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35

    中标 5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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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8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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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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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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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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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4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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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规定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总包代发等制度
其他
列入全省6月份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项目,现予以通报。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07-16
苏建函建管〔2021〕336号

信用中国 4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苏市水务许可﹝2022﹞243号
新标准
许可材料
苏市水务许可〔2022〕243号 关于准予日益路工程(广济路-人民路) 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城投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日益路工程(广济路-人民路)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9月22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2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苏水规〔2021〕8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本局批准。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抄送姑苏区住建委。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9978.8元(征占用土地面积41649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5号)第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现行标准80%计征,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9983.04元,请建设单位于20个工作日内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费提醒”(详见附件)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事宜。 六、项目建设如涉及取水、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你单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9月27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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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2099-12-31
苏州市水务局
2
苏市水务许可﹝2022﹞93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苏市水务许可〔2022〕93号 关于准予苏州城北路管廊驳岸修复工程 涉西塘河大寨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苏州城北路管廊驳岸修复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依法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93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苏州城北路管廊驳岸修复工程位于姑苏区苏锦街道,自城北西路南侧起至秋分街秋分桥东侧。工程占用西塘河(苏锦街道段)和大寨河管理范围。驳岸恢复过程中占用西塘河岸线13.2m,占用大寨河岸线683.7m,临时占用水域478m2。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管理权分别到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姑苏区住建委办理施工方案备案,并通知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姑苏区住建委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姑苏区住建委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姑苏区住建委。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姑苏区住建委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缴纳,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6月23日 抄送: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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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2025-06-22
苏州市水务局
3
苏行审项建﹝2022﹞214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廊外新增63路监控摄像头;机房新增2个硬盘(16TB*2);升级分布式存储系统(云服务支撑平台及网络);新增40路AI人脸识别功能(其中30路监控摄像头赋能AI人体结构识别功能),搭建AI视觉中枢算法仓(新增2台一体机等);更换机房及配电间的4台精密空调(下送风),更换机房的2套UPS电源电池组(每套电池组64节,总共128节,12V100AH铅酸免维护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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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6
2024-12-05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4
(320505081411)登字﹝2023﹞第11220178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15-02-15
2099-12-31
苏州市姑苏区行政审批局
5
320501202107010202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2021-07-01
2099-12-31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6
苏住建抗〔2017〕59号
旧标准
--
对苏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发有限公司“城北路(金政街-齐门外大街)综合管廊工程二标段”工程进行了抗震设防审查,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和调整后,基本通过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审查意见在施工图阶段落实,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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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苏资规姑2019合字006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长约204米,通过核实验收。
2019-10-16
2099-12-31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8
320501201720037
旧标准
--
长约204米
--
--
苏州市规划局
9
苏资规姑2019合字004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断面内尺寸为2.7米×3.1米,长约205米。通过核实验收。
2019-10-16
2099-12-31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10
320507201800041
旧标准
--
拟选址面积:599平方米
--
2099-12-31
苏州市规划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苏0508民初840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恒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发有限公司
12196983.76
一、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恒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973491.88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项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5973491.88元范围内对原告江苏恒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二、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恒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罚款25万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恒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5474元,减半收取477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2737元,由原告江苏恒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008元,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729元;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江苏恒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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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2
合同纠纷
(2021)苏0506民初153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滨湖新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C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4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72469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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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3
合同纠纷
(2021)苏0508民初840号之一
被申请人
-
8000000
一、解除对苏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的保全措施(查封金额减少至400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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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4
合同纠纷
(2021)苏0508民初840号
其他
-
12000000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苏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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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返还原物纠纷
(2022)苏05民终5040号
第三人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0-31
2
其他
(2022)苏05民终5040号
第三人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0-21
3
返还原物纠纷
(2022)苏05民终5040号
第三人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02
4
--
(2021)苏0508民初4152号
第三人
原告:
苏州市恒宇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交投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1-10-15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苏05民终8285号
被告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9
6
--
(2021)苏0508民初4152号
第三人
原告:
苏州市恒宇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交投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1-07-20
7
--
(2021)苏0508民初4152号
第三人
原告:
苏州市恒宇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交投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1-07-20
8
--
(2021)苏0508民初840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恒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1-04-07
9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1)苏0506民初153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滨湖新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1-04-06
10
--
(2021)苏0508民初840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恒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1-02-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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