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
崔新莹
916328012275810304
19990.0848万元人民币
-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昆仑南路15号
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 备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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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网站 2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7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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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29

    中标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5

裁判文书 2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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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其他
没收当事人多收费用6788.71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没收当事人多收费用125417元人民币,上缴国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48403.38元人民币的罚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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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03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西格尔木市监案字〔2023〕050号
2
违法事实一:聪明屋幼儿园、格尔木市黄河街道铁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格尔木阳光育儿城幼儿园按照餐饮、商业用水标准收取水费,上述为基本水费2.1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4元/立方米,综合水价3.7元/立方米。根据《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来水价格收费标准的通知》(格发改〔2017〕758号)文件规定“机关、部队、学校用水应按照合表用户水价执行”,即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学校用水应按照政府定价基本水价1.61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95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12元/立方米,综合水价2.68元/立方米。违法事实二、格尔木市民政局(小岛宝岛路)用户即格尔木福利院按照建筑业用水标准收取水费,水价表述为基本水费1.95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4元/立方米,综合水价3.55元/立方米。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和《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来水价格收费标准的通知》(格发改〔2017〕758号)文件规定“福利院、公厕、园林绿化、环卫消防及公益性用水按第一阶梯水价执行”,即福利院用水应按照政府定价基本水价1.41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95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12元/立方米,综合水价2.48元/立方米。违法事实三、收取用户更换IC水表卡费用,费用为30元/张,水卡进价6元/张(费用确定为30元/张是根据格尔木市自来水公司会议纪要2015年第10期中二、盐湖小区供水事宜第一条确定。)自2021年至2023年5月共办理物联网水表卡挂失补办166张。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三、规范收费行为中第二条规范水电气暖企业收费行为中,“通过预付费形式缴费的,供水企业为用户免费提供首张预付费充值卡;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损坏、丢失等个人原因需要补卡的,可据实向用户收取制卡成本费用。”市供水公司将成本为6元/张的水卡费用收取为30元/张,超出成本费用。违法事实四、在格尔木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中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费用,接入项目为DN160*110大小头1个,单价165.69元,DN110四通1个,单价145.79元,DN110PE管线6M,单价44.7元/米。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关于青海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27号)文件要求“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即应按规定不应收取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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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没收当事人多收费用6788。71元人民币,上缴国库;2、没收当事人多收费用125417元人民币,上缴国库;3、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48403。38元人民币的罚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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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格市监罚2023050号
3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处以48403。38元人民币的罚款,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4.840338
48403
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
2023-08-28
〔格〕市监罚2023050号

信用中国 2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1﹞13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格尔木市自来水公司(海西州格尔木市第二水源地供水改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021-05-12
2099-12-31
省自然资源厅
2
﹝青﹞JZ安许证字﹝2024﹞000108
新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
2024-03-19
2027-03-19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起17青H00886﹝21﹞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021-03-16
2099-12-31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145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格尔木市自来水公司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2021-05-19
2099-12-31
格尔木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5
﹝2022﹞104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格尔木市自来水公司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2022-04-21
2099-12-31
格尔木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6
﹝2021﹞1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格尔木市自来水公司取水许可新办
2021-09-22
2099-12-31
省水利厅
7
qh201506020003
旧标准
--
格尔木市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
省地震局
8
qh201505040019
旧标准
--
格尔木市自来水公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省水利厅
9
起17青H0648(17)
旧标准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起11青H00782﹝21﹞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021-05-11
2099-12-31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青2801执544号
其他
-
73037.3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红柳村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时,执行标的36518.68元,执行费448元。经执行,现已将案款36518.68元支付给申请人,执行费448元交纳至本院执行费账户。至此,申请执行人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青280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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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9
2
--
(2023)青2801财保52号
被申请人
-
544512.36
冻结对被申请人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544512.36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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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4
3
--
(2023)青2801民初15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
3044998.2
一、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工程款1522481.1元;二、被告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522517.1元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对原告H某某承担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2.32元,减半收取9251.16元,由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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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8
4
合同纠纷
(2023)青2801民初151号
被申请人
-
1522477.1
将被申请人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522477.10元予以冻结,期限至2024年3月6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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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7
5
不当得利纠纷
(2022)青2801民初2039号
原告
原告:
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一、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内日内付清原告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2021年1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用、工伤保险费用共计21184.92元; 二、驳回原告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26元,减半收取计351.63元,由原告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负担186.82(已交纳),由被告G某某负担164.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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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6
其他
(2022)青28民终815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红柳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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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6
7
其他
(2021)青2801民初3517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格尔木顺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原告S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计1332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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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8
8
其他
(2021)青2801执783号
申请人
-
--
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2021-11-25
9
其他
(2021)青28民终691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格尔木市自来水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4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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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0
侵权责任纠纷
(2020)青2801民初2738号
被告
原告:
纳进贝,L某某
被告:
格尔木市自来水公司
205773
驳回原告纳进贝、L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6.6元(原告纳进贝、L某某已交纳),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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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开庭公告 2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青2801民初3455号
被告
原告:
格尔木新达建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023-11-16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青2801民初3455号
被告
原告:
格尔木新达建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023-11-16
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青28民终694号
原告
原告:
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24
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青2801民初172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023-06-14
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023-06-14
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青2801民初15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023-03-07
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青2801民初15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023-03-07
8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青2801民初15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023-02-28
9
侵权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格尔木市自来水公司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022-11-09
10
不当得利纠纷
(2022)青2801民初2039号
原告
原告:
格尔木供水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022-10-2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