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敏捷减速电机厂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陈心芬
913703047544689962
10万元人民币
-
博山区池上镇下小峰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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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列为国家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1-12-20
--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皖0311执102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11民终71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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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鲁0304执106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0)鲁0304执10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0-10-3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鲁0304执1065号
被执行人
-
90025.29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淄博敏捷减速电机厂、陈心芬名下存款90025.29元(价款85274.00元、利息1074.45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611.84元、案件受理费966.00元、申请费920.00元、执行费1179.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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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鲁0304民初767号
被告
原告:
淄博市博山区聚兴电动滚筒厂
被告:
淄博敏捷减速电机厂,陈心芬
85274
一、被告淄博敏捷减速电机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市博山区聚兴电动滚筒厂价款85274.00元。 二、被告淄博敏捷减速电机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市博山区聚兴电动滚筒厂以欠付价款为基数,自2020年3月19日至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陈心芬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6.00元、申请费920.00元,均由被告淄博敏捷减速电机厂、陈心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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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皖03民终712号
被上诉人
-
62000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9)皖031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蚌埠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淄博敏捷减速电机厂签订的《工业品购销合同》; 三、淄博敏捷减速电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蚌埠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62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6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时止); 四、驳回蚌埠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6元,均由淄博敏捷减速电机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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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鲁0304财保114号
被申请人
-
9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敏捷减速电机厂、C某某银行存款9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淄博敏捷减速电机厂、C某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聚兴电动滚筒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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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皖0311民初503号
被告
原告:
蚌埠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敏捷减速电机厂
123600
驳回原告蚌埠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6元,由原告蚌埠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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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8
其他
(2019)皖03民辖终5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6-17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博民执字第92号
被执行人
-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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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0
10
其他
(2014)博民执字第575号
被执行人
-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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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皖0311民初503号
被告
原告:
蚌埠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敏捷减速电机厂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19-08-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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