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艏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王庆
91320102667356398T
300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玄武区墨香路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裁判文书5条,开庭公告1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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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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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南京艏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江心洲四十六号路道路建设工程等三期市政道路施工一标段(31号、1号路南延北段、40号)工程存在路面积尘、积泥严重,非作业区域和建筑垃圾裸露未及时清理覆盖等扬尘污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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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对南京艏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圆(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
建邺区建设局
2022-08-08
建建设罚决字〔2022〕第67号
2
南京艏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新加坡·南京生态科技岛环岛东路(十二号路段)项目施工工地存在路面积尘、积泥严重,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未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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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施工单位(南京艏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
建邺区建设局
2022-07-27
建建设罚决字〔2022〕第64号
3
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
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罚款3000元
3000
南京市建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06-17
宁综法建〔2021〕008269号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1020368﹞公司备案﹝2022﹞第10140001号
新标准
公司备案
公司备案
2007-10-18
2099-12-31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6)苏0282民初425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南京艏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17000
艏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某某17000元及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艏建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元由艏建公司负担。该款已由X某某垫付,艏建公司于本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X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帐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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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2
其他
(2015)浦执字第02633号
被执行人
-
70000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南京艏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人民币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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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5
3
其他
(2015)浦民初字第0244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京艏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49250
一、被告南京艏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4925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8元,由被告南京艏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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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8
4
其他
(2015)浦民初字第244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京艏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49250
一、被告南京艏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4925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8元,由被告南京艏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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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8
5
合同纠纷
(2014)浦商初字第206号
被告
原告:
南京政法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艏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20950
一、被告艏建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政法公司人民币20950元,并自2014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院判决确定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4元,由被告艏建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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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4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苏0102民初1760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南京艏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4-03-12
2
--
(2023)苏0102民初1760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南京艏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4-03-12
3
合同纠纷
(2023)苏0102民初512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南京艏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07-11
4
运输合同纠纷
(2021)苏0102民初494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京艏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1-09-15
5
运输合同纠纷
(2021)苏0102民初494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京艏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1-09-03
6
运输合同纠纷
(2021)苏0102民初494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京艏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1-05-07
7
运输合同纠纷
(2018)苏0102民初329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南京艏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8-06-11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102民初3807号
被告
原告:
南京市江宁区湖山新型建材厂
被告:
南京艏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8-06-08
9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282民初4257号
其他
-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16-09-12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浦民初字第0244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京艏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5-09-1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