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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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渝0106民初17453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重庆朝天门业有限公司 | 261582.78 | 一、被告重庆朝天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11226.20元、护理费2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误工费9000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7587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760.25元、鉴定费2640元,共计119814.45的60%,即71888.67元。此款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6300元后,实际支付65588.67元。其余损失部分由原告Z某某自行承担。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1.98元,减半缴纳630.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252.40元,被告重庆朝天门业有限公司负担378.59元。被告重庆朝天门业有限公司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Z某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2-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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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渝0106民初49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重庆千寻家具制造有限公司,R某某,D某某,D某某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3-03-02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渝0106民初755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D某某,重庆千寻家具制造有限公司,W某某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2-05-12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渝0106民初3787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重庆千寻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2-02-18 | |
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1)渝0116民初6170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重庆千寻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