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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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陕09民终97号 | 被告 | - | 77491.74 | 一、维持紫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4民初7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紫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4民初7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B某某赔偿C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8745.87元,由L某某承担该赔偿款给付义务,L某某已付5750元,余32995.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B某某负担450元,被上诉人C某某负担350元。B某某负担的诉讼费由其监护人L某某承担,C某某负担的诉讼费由其监护人W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3-13 |
2 | 其他 | (2016)陕0924民初76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B某某,紫阳县双安镇中心学校 | 39225.9 | 一、被告B某某、L某某共同赔偿原告C某某经济损失39,225.90元(已支付5,35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C某某负担450元,被告B某某、L某某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