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双安镇中心学校

正常 西北
明平成
1261092477001023XA
185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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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陕09民终97号
被告
-
77491.74
一、维持紫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4民初7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紫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4民初7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B某某赔偿C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8745.87元,由L某某承担该赔偿款给付义务,L某某已付5750元,余32995.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B某某负担450元,被上诉人C某某负担350元。B某某负担的诉讼费由其监护人L某某承担,C某某负担的诉讼费由其监护人W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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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3
2
其他
(2016)陕0924民初76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B某某,紫阳县双安镇中心学校
39225.9
一、被告B某某、L某某共同赔偿原告C某某经济损失39,225.90元(已支付5,35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C某某负担450元,被告B某某、L某某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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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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