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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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违法 | 罚款100000元 | 100000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 2022-10-13 | 津税四稽罚〔2022〕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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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11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3-07-31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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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3民终8774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元,由上诉人天津英捷利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3-0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110民初9425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英捷利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22449.76 | 一、被告天津英捷利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0800元及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1日的利息1649.76元,合计22449.76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9元,被告天津英捷利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0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津0110民初8207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英捷利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安培通科技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天津英捷利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0元、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天津英捷利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11-21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509执529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9民初10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19-09-12 |
5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19)苏0506破申38号 | 申请人 | - | -- | 受理天津英捷利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苏州市京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更多 | 2019-08-28 |
6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19)苏0509破申65号 | 申请人 | - | -- | 对天津英捷利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18 |
7 | 其他 | (2019)苏0506执37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9-05-09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509民初10671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英捷利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苏州市京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 803150 | 被告苏州市京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英捷利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0315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32元,由被告苏州市京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更多 | 2019-02-28 |
9 | 其他 | (2018)苏0506民初7789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英捷利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苏州市京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 2800000 | 被告苏州市京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天津英捷利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保证金人民币28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8-11-1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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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破产文书 | -- | 苏州市京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9-09-22 | |
2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苏州市京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9-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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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5-22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9-25 | |
3 | 租赁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9-25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06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681民初1538号 | 被告 | 原告: 启东双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英捷利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2022-04-01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111民初13821号 | 其他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1-12-10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110民初9425号 | 其他 | -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1-11-04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
9 | 申请破产清算 | (2019)苏0506破27号 | 申请人 | -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9-12-04 | |
10 | 其他 | (2018)0509民初10671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英捷利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苏州市京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8-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