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
刘法序
91450100079074028C
2000万元人民币
-
南宁市青秀区凤景路6号铁建地产大厦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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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3

裁判文书 18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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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3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170463
旧标准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
南宁市气象局
2
南房预字(2017)第089号
旧标准
--
--
--
--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3
20170453
旧标准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
南宁市气象局
4
南环五象验〔2017〕10号
旧标准
--
--
--
--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5
南房预字(2017)第181号
旧标准
--
--
--
--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6
20170460
旧标准
--
--
--
--
南宁市气象局
7
20170457
旧标准
--
--
--
--
南宁市气象局
8
20170446
旧标准
--
--
--
--
南宁市气象局
9
20170456
旧标准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
南宁市气象局
10
临时2017-17
旧标准
--
--
--
--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裁判文书 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桂0109执119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在查封期间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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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2
--
(2023)桂0109民初6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被告:
T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
--
--
2023-06-28
3
合同纠纷
(2022)桂0109民初463号
被告
原告: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
Z某某,Z某某,L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
343160.72
一、解除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第三人与被告Z某某签订编号为450605201-1112-20150528039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Z某某偿还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到期未付的借款本金22413.52元及未到期的贷款余额320747.2元,共计343160.72元(截止至2022年4月22日); 三、被告Z某某支付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息(计算方法:至2022年4月22日,拖欠利息为19647.79元,拖欠罚息为1530.83元,此后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编号为450605201-1112-20150528039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告Z某某、Z某某、L某某名下位于南宁市邕宁区××路××号××号楼××单元××号房,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Z某某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 六、驳回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7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负担,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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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4
合同纠纷
(2021)桂0109民初152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被告:
S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
828730.26
一、被告S某某偿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借款本金764325.52元;二、被告S某某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借款利息28641.45元、罚息1004.43元(计算方法: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3月10日止,此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64325.52元为基数,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分段计付,罚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后再上浮50%分段计付);三、被告S某某赔偿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34758.86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对处置登记在被告S某某名下的位于邕宁区××路××号××号楼××层××号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桂(2018)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4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S某某所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S某某追偿;案件受理费12087元(原告已预交6044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S某某负担,由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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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5
合同纠纷
(2021)桂0109民初125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被告:
G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2021-04-26
6
合同纠纷
(2020)桂0109民初205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被告:
X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
923972.75
一、被告X某某偿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借款本金819241元; 二、被告X某某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利息[计算方法:截止至2020年9月7日的利息54878.42元、罚息12084.33元(含复利),2020年9月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继续按本案《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方法计付至被告X某某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被告X某某赔偿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律师服务费37769元; 四、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X某某所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X某某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35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计收)、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有给付内容之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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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7
所有权纠纷
(2020)桂0109民初108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P某某,W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
12000
准许原告W某某、L某某、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W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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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8
合同纠纷
(2021)桂0109执64号之一
被申请人
-
--
终结(2021)桂0109执64号案件的执行。 对尚在查封期间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终结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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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8
9
合同纠纷
(2019)桂0103民初7169号
被申请人
-
589800.63
查封被申请人L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89800.63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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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10
合同纠纷
(2019)桂0103民初716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L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
578933.79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L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4502012017005529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L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本金578933.79元; 三、被告L某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利息(计算方法:至2018年12月26日的利息为10866.84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578933.79元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四、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9698元、保全费3469元,合计13167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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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T某某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2023-02-26
2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S某某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2022-04-28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S某某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2021-11-04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Y某某、H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8-01-25

开庭公告 2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被告:
T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2023-04-17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桂0109民初6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被告:
T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2023-04-13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桂0109民初6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被告:
T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2023-03-01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桂01民终6303号
上诉人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19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桂01民终5313号
上诉人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21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桂0109民初463号
被告
原告: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
Z某某,Z某某,L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2022-04-22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桂0109民初152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被告:
S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2022-01-19
8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1)桂0109民初204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2021-08-10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桂0109民初152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被告:
S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2021-06-08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桂0109民初205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被告:
X某某,中铁房地产集团广西江湾置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2020-09-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