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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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新税)许变准字﹝2021﹞第(8)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06-15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新华区税务局 | |
2 | 410400(2015)070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用地面积996公顷、平顶山市湛河治理工程项目 | 2015-07-08 | 2099-12-31 |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 | |
3 | 空 | -- | 市政道路建筑工程施工、城市管道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道路设施养护服务、城市照明工程服务、城市水域治理服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工程监理、城市供水服务、城市供热服务、城市污水处理、中水利用、园林绿化养护服务、广告制作发布;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输水管道工程服务。 ...更多 | -- | 2065-05-03 |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4 | 4104002024032001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湛河体育公园综合建设及地下停车库工程(第一阶段) | 2024-03-20 | 2099-12-31 |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平)登字﹝2022﹞第2290号 | 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 | 变更登记 | 2015-05-04 | 2065-05-03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平新税)许变准字﹝2021﹞第(11)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07-30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新华区税务局 | |
7 | 410400(2015)090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湛河治理工程 湛河主河道 | 2015-09-07 | 2099-12-31 |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8 | 公告﹝2023﹞18号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准2023年第三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2023-04-10 | 2026-04-10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9 | 平建资质﹝2023﹞17号 |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河南平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 |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3.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2023-08-01 | 2028-08-01 |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 平建办﹝2020﹞69号 |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布河南荣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2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 | 允许经营 | 2020-07-13 | 2025-07-13 |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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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豫0402民初6428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平顶山市兴城湛河市政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兴城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 准许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274元,减半收取104137元,由原告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1-04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豫04民终2222号 | 被告 | - | 4813.31 | 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2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某某4813.31元;
三、驳回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负担100元,T某某负担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9-03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豫04执复80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L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2021)豫0411执异4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06-01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豫0402民初3781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兴城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城区城市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 4813.3 |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某某2707.5元;
二、平顶山市新城区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某某2105.8元;
三、驳回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负担50元,平顶山市新城区城市管理局负担50元,T某某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5-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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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2021)豫04民终2222号 | 其他 | -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3 | |
2 |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2021)豫04民终2222号 | 其他 | -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