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园林绿化工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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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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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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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黑1004民初125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J某某
被告:
牡丹江市园林绿化工程中心
573110
一、被告牡丹江市园林绿化工程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L某某和J某某关于L某某死亡的医疗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96426.34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和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牡丹江市园林绿化工程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1.10元,减半收取计4765.55元,原告L某某和J某某负担3963.74元、被告牡丹江市园林绿化工程中心负担801.8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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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7)黑1004民初125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牡丹江市园林绿化工程中心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2017-10-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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