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开业
西北
张浩东
91630121661911805L
10000万元人民币
-
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红河路29号-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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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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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36

法院公告 51

开庭公告 446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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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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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3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青0121民初457号
原告
原告:
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Q某某,H某某
56609.22
一、解除原告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Q某某于2022年4月8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XD2022D1601024010002); 二、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51990.93元,利息3849.54元、复利188.92元、罚息579.83元,并从2024年1月30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复利、罚息; 三、被告H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被告Q某某、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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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
2
--
(2024)青0121民初454号
原告
原告:
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J某某
--
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合计51307.76元,并从2023年11月27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贷款复利及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2.7元,减半收取计541.35元,由被告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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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8
3
--
(2023)青0121执1541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 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 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 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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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
4
--
(2024)青0121民初39号
原告
原告:
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Y某某
--
准许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06元,减半收取计106.03元,由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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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4
5
--
(2023)青0121民初5440号
原告
原告:
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N某某
257478.28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1236.11元,截至2023年9月17日的罚息6211.46元、复利30.71元,合计257478.28元;并自2023年9月18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贷款复利、罚息; 二、被告N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2元,减半收取2581元,由被告L某某、N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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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6
--
(2023)青0121民初5448号
原告
原告:
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G某某,J某某
282488.18
一、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0000元、利息1897.5元、复利28.18元、罚息562.5元,(利息、复利、罚息计至2023年9月18日),共计142488.18元,并从2023年9月19日开始以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正常贷款利息、复利、罚息(计至全部贷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J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被告G某某、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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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5
7
--
(2023)青0121执1396号
申请人
-
--
--
2023-12-29
8
--
(2023)青0121执1256号之二十
申请人
-
--
终结(2023)青0121执12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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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9
--
(2022)青0121执1538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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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10
--
(2023)青0121民初4984号
原告
原告:
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S某某,S某某,F某某
1842796.12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900000元、利息5424.71元、复利223.91元、罚息37147.50元(复利、罚息计至2023年7月25日),共计人民币942796.1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3年7月26日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的正常贷款复利、罚息; 二、被告S某某、S某某、F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W某某提供的以位于大通县桥头镇八一路(紫苑)XXX号X号楼XXX-XX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青(2018)大通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他项权证号:青(2019)大通县不动产证明第XXXXX号】处置所得款项在750000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S某某提供的位于大通县桥头镇宁张公路XX号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青(2018)不动产权第XXXXX号,他项权证号:青(2019)大通县不动产证明第XXXXX号】处置所得款项在15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超出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28元,减半收取计6614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被告S某某、S某某、F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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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法院公告 5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Y某某,M某某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11-12
2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S某某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09-24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M某某,G某某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09-21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等借款合同纠纷
Y某某,M某某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09-03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S某某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07-23
6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M某某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07-13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等借款合同纠纷
M某某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05-07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04-02
9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D某某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04-02
10
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D某某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02-23

开庭公告 44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青0121民初1964号
原告
原告:
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L某某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05-09
2
--
(2024)青0121民初1967号
原告
原告:
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A某某,X某某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05-09
3
--
(2024)青0121民初1967号
原告
原告:
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A某某,X某某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05-09
4
--
(2024)青0121民初1964号
原告
原告:
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L某某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05-09
5
--
(2024)青0121民初1243号
原告
原告:
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Y某某,D某某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04-02
6
--
(2024)青0121民初1243号
原告
原告:
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Y某某,D某某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04-02
7
--
(2024)青0121民初208号
原告
原告:
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H某某,Y某某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03-21
8
--
(2024)青0121民初1237号
原告
原告:
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G某某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03-18
9
--
(2024)青0121民初454号
原告
原告:
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J某某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01-31
10
--
(2024)青0121民初457号
原告
原告:
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Q某某,H某某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01-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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