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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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吉0112民初1079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市诚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 | 1999135.68 | 一、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市诚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999135.68元。
案件受理费1170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市诚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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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吉0112民初1079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市诚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2018-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