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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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 处以偷税额1512843.77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907706.26元。;处罚种类:罚款 | 907706 | 嘉兴市税务局 | 2023-05-23 | 嘉税稽罚〔2023〕17号 | |
2 | 违法事实如下:虚列技术咨询费,少列工资成本,造成少缴税款 | 你单位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86份用于抵扣进项税及替代工资成本,导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对你单位偷税行为拟处以偷税额1512843.77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907706.26元。 ...更多 | 907706 | 嘉兴市税务局 | 2023-05-18 | 嘉税稽罚202317号 | |
3 | 存在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终身制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存在安全、质量事故隐患,项目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较差及现场管理混乱 ...更多 | 予以通报批评 | -- |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2014-12-16 | 盐住建〔2014〕261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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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000200518121995494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工程造价乙级(暂定1年)资质新申请 | 2020-05-20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330000210420867983413 | 330000210420867983413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核准) | 2021-04-20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3 | 330000191024614470709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延续、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乙级延续、电力工程监理延续 | 2019-10-28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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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浙0411民初4299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嘉兴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年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1200 | 驳回原告M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1-15 |
2 | 合同纠纷 | (2019)闽08民终1292号 | 被上诉人 | - | 9235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35元,由上杭县旧县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1-26 |
3 | 其他 | (2015)浙嘉行初字第5号 | 第三人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嘉兴市人民政府 | 10000 | 驳回原告G某某要求撤销被告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0000515001。汇款时应同时注明一审案件案号)。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仍不预交并且未在上诉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6-25 |
4 | 合同纠纷 | (2007)安民二初字第1455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和春家具有限公司 | 57136.66 | 一、被告浙江和春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57136.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06年3月30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到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浙江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0元,由原告浙江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被告浙江和春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420元。因该费原告已预交,故由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09-05-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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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浙0411民初4299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嘉兴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年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闽08民终1292号 | 被上诉人 | -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9 | |
3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2016)浙0424民初02668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海盐庆盛置业有限公司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16-07-15 |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浙嘉商终字第00422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