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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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扶风县人民法院 | 2024-04-24 | 〔2023〕陕0324执32号 | |
2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单位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8678元连同单位已代扣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8678元,共计17356元一并补缴入职工个人账户。 ...更多 | --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024-02-08 | 津公积金执改202444号 | |
3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一、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393101.86元;二、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2393101.86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0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天津新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93101.86元范围内对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四、驳回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498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装饰负担465元、二建公司负担1903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393102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3〕津0116民初8408号 | |
4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270,6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80元、保全费1,873.38元,均由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1873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3〕津0319民初28292号 | |
5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华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5,235.39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华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38元,由原告天津市华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4元,由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14元,保全费2,711.93元,由原告天津市华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5.93元,由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712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3〕津0319民初28286号 | |
6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6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50元、保全费3,770元,均由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5150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3〕津0319民初28290号 | |
7 | 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博物馆项目施工期间未按规定使用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施打卡,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更多 | 对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出: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以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100000 | 哈尔滨市松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01-19 | 哈松住建罚决特一字2024第6001001号 | |
8 | 经查明,2023年8月28日,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检查你单位在松北区天马街与月亮二路交口建设的黑龙江省博物馆新馆续建工程(一期)项目,发现该工程现场临边防护缺失,防护措施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高处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防护用品,高坠风险较大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更多 | 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的罚款 | 50000 | 哈尔滨市松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01-17 | 哈松住建罚决特一字2024第1号 | |
9 | 经查明,2023年8月28日,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检查你单位在松北区天马街与月亮二路交口建设的黑龙江省博物馆新馆续建工程(一期)项目,发现该工程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现场履职,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更多 | 处以人民币壹万陆仟元的罚款 | 16000 | 哈尔滨市松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01-17 | 哈松住建罚决特一字2024第2号 | |
10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恒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66960.02元及利息(以1266960.02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恒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9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1492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津0116民初8215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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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4)津0116执恢744号 | 2024-01-30 | (2023)津0116民初840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4)津0116执4211号 | 2024-01-25 | (2023)津0319民初2829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3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4)津0116执4201号 | 2024-01-25 | (2023)津0319民初2828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4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4)津0116执4087号 | 2024-01-24 | (2023)津0319民初2829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5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4)津0112执268号 | 2024-01-04 | (2023)津02民终8001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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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481207 | (2024)津02执771号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 | 2063573 | (2024)津02执770号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13 |
3 | 80797 | (2024)津0112执4433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5-11 |
4 | 207245 | (2024)陕0324执恢89号 | 扶风县人民法院 | 2024-05-10 |
5 | 6749355 | (2024)冀1022执1659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5-09 |
6 | 3795343 | (2024)冀1022执1660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5-09 |
7 | 3463520 | (2024)冀1022执1661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5-09 |
8 | 76080 | (2024)津0105执3799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28 |
9 | 1129175 | (2024)津0111执3097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4-28 |
10 | 98686 | (2024)津0105执3704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26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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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130151710040946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3-12-01 | 2026-12-01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2 | 津市场监管(丽)食注许准字﹝2021﹞第01283号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准予通知书 |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经营者申请注销) | 2019-08-27 | 2024-08-26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津市场监管(宁)食许准字﹝2019﹞第01065号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准予通知书 |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 | 2019-06-20 | 2024-06-19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津市场监管(红)食许准字﹝2019﹞第03607号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准予通知书 |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 | 2019-12-27 | 2024-12-26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20230313163605130346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3-03-14 | 2026-03-14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6 | 20230217090144292726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变更 | 2023-02-20 | 2026-02-20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7 | 20230619143117332250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变更 | 2023-06-25 | 2026-06-25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8 | 20230529095816483757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3-05-30 | 2026-05-30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9 | 20230625175810317764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 | 2023-06-27 | 2026-07-08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10 | 20240116145534034884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本市调出 | 2024-01-22 | 2027-01-22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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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青0122民初799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西北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4-03-20 |
2 | -- | (2024)津0105民初892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盈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695470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盈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6954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8元,由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4-02-05 |
3 | -- | (2023)津0105民初16158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西北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 -- | 本案移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24-01-18 |
4 | -- | (2023)津0101执475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12-21 |
5 | -- | (2023)陕0528民初3066号 | 其他 | - | 39375 | 一、被告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余某某劳动报酬13125元;
二、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原告余某某劳动报酬13125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若被告惠某某、天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上述报酬13125元,则由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先行支付给原告余某某;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被告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12-20 |
6 | -- | (2023)青民申1091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由本院提审 | 2023-12-19 |
7 | -- | (2023)陕0528民初3062号 | 其他 | - | 10452 | 一、被告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袁某某劳动报酬3484元;
二、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原告袁某某劳动报酬3484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若被告惠某某、天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上述报酬3484元,则由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先行支付给原告袁某某;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12-18 |
8 | -- | (2023)陕0528民初3060号 | 其他 | - | 8202 | 一、被告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袁某某劳动报酬2734元;
二、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原告袁某某劳动报酬2734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若被告惠某某、天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上述报酬2734元,则由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先行支付给原告袁某某;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12-18 |
9 | -- | (2023)津0105民初16158号 | 申请人 | - | 153890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海西北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89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11-30 |
10 | -- | (2023)津0105民初15586号 | 被申请人 | - | 120536.9 |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53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11-0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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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西安愉悦思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区黎里镇海金建筑材料经营部、深圳市乾宏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7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租赁合同纠纷 | 四川统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9 | |
3 | 裁判文书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天津市铸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
4 | 裁判文书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天津市铸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27 | |
5 | 裁判文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西安愉悦思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区黎里镇海金建筑材料经营部、深圳市乾宏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租赁合同纠纷 | 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F某某,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2-21 | |
7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W某某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天津市铸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
9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S某某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天津市铸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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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川01民终9789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都江堰市祥和钢管租赁站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02 | |
2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6-21 | |
3 | -- | (2024)沪0105民初8166号 | 被告 | 原告: 柯莱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淮展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律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丘育华置业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德阳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西安浩坤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金马交通枢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绿地智芯置业有限公司,绿地全贸(济南)投资有限公司,重庆绿地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贵阳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4-06-18 | |
4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6-17 | |
5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4-06-13 | |
6 | -- | -- | 第三人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13 | |
7 | -- | -- | 其他 | 原告: 泊头市祥发租赁站 被告: 滨海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13 | |
8 | -- | -- | 其他 | 原告: 泊头市祥发租赁站 被告: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13 | |
9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6-13 | |
10 | -- | -- | 其他 | 原告: 泊头市祥发租赁站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