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未在除尘设备这类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上设置“当心粉尘爆炸”的警示标志。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鲁宁任)应急检记[2022]7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宁任)应急责改[2022]74号。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对济宁市天府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甄XX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据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甄XX身份证复印件。 ...更多 | 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 10000 | 济宁市任城区应急管理局 | 2022-04-02 | (鲁宁任)应急罚〔2022〕10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5)济商终字第377号 | 被上诉人 | - | 245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上诉人济宁华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7-14 |
2 | 其他 | (2014)任商初字第425号 | 原告 | 原告: 济宁市天府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济宁华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244998 | 被告济宁华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货款244998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47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由被告济宁华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1-22 |
3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4)任商初字第425号 | 原告 | 原告: 济宁市天府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济宁华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1246416 | 二、被告扬州伟力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恒业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湖州核旭机械有限公司62320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三、原告湖州核旭机械有限公司退还被告扬州伟力机械有限公司预付款5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四、上述二、三项相抵,被告扬州伟力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恒业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湖州核旭机械有限公司12320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扬州伟力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恒业机械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38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鉴定费9700元,合计32558元,由原告湖州核旭机械有限公司承担14864元,由被告扬州伟力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江苏恒业机械有限公司连带承担176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