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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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0112民初808号 | 被告 | 原告: 桑德克斯板式换热器(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海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26120 | 准许原告桑德克斯板式换热器(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桑德克斯板式换热器(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3-2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1012民初7528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扬州市济生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海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85200 | 准许原告扬州市济生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5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合计1885元,由原告扬州市济生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8-12-10 |
3 | 其他 | (2017)苏0509执6083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16)苏0509民初1333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破产案件审理终结,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未被宣告破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1-04 |
4 | 其他 | (2016)苏0509民初13334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海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 | 7403762 | 被告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武汉海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及工程款7059640元、违约金344122元,以上合计74037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1793)。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88元,由被告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应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凭证交至本院。 ...更多 | 2017-03-2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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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7-04-02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6-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