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张敬民
91120116103415647X
2396.4万元人民币
-
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2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荣誉奖项2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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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3年8月23日,我支队对位于开华道12号的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樘防火门损坏,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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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5
5000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3-09-08
高消行罚决字2023第0055号
2
2023年8月23日,我支队对位于开华道12号的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樘防火门损坏,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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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3-09-08
高消行罚决字〔2023〕第0055号
3
2023年8月23日,我支队对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全出口指示灯标志所用安全色不满足GB13495要求,属于不合格消防产品。8月30日复查时,发现以上问题未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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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3-08-31
高消行罚决字〔2023〕第0048号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津0104执307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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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3
2
合同纠纷
(2022)津0104民初4389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天津卓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3616.6
一、确认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星际(天津)风磁发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涉及坐落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房屋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W某某将坐落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房屋腾空并交付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卓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协助义务;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W某某向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其实际履行腾房义务之日止的以下费用:按照每月1045.40元标准计算的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56元标准计算的水费,按照每月1045.50元标准计算的服务费;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W某某向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采暖费11440元、电费29.70元; 五、驳回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收款账号为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体育中心支行1229××××0101的账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W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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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5
3
合同纠纷
(2022)津0104民初3790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卓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5650.8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卓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的租金10096.1元、服务费10096.1元、水费465元及2018至2021年度采暖费4992元,共计25649.2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卓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2564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卓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按每日1.6元标准向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0月21日计算至天津卓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注册地址实际迁出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计223.5元,由被告天津卓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原告指定银行账户为: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体育中心支行的账号1229××××010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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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5
4
合同纠纷
(2021)津0104民初14634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正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241
一、解除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正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签订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正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占有的坐落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2号A夹09室房屋腾空并交付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正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3日至2021年8月17日期间的租金9241元。 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收款账户为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体育中心支行1229××××0101账户。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天津市正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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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724民初5219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
2000000
驳回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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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6
合同纠纷
(2017)津0104民初13090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牧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157.74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牧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服务费、管理费共计14604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牧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57.74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计111.5元,由被告天津市牧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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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7
其他
(2017)津0104民初282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98000
一、解除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预付款485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95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7元,由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1元,由被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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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3
8
合同纠纷
(2016)津0104民初10738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2760
准许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计184.50元,由原告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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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5
9
合同纠纷
(2016)津0104民初7887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永胜祥科技有限公司
17600
准许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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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9
10
合同纠纷
(2016)津0104民初2866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祥瑞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12400
准许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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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7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更正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Z某某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2-11-15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Z某某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2-10-18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金龙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2-08-14
4
裁判文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正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2-02-13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正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1-10-10

开庭公告 2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原告
原告:
天津市普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金龙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2-12-20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津0104民初6514号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2-09-05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津0104民初6514号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2-08-01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2-07-19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津0104民初4389号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2-07-14
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津0104民初3790号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2-06-14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津0104民初4389号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2-06-06
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津0104民初4389号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2-06-06
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津0104民初4389号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2-06-06
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津0104民初21797号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2-03-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