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陈大海
91110108735567825Q
1000万元人民币
福建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江西省更多(7)
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209-218室
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工程咨询资信单位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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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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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HN2214090100012
旧标准
--
招标代理首次备案
--
2099-12-3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
91110108735567825Q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02-02-07
2052-02-06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3
91110108735567825Q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02-02-07
2052-02-06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HZ545529482b562701482ee555400b23
旧标准
--
招标代理首次备案
--
--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京0108民初3491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执勤第一支队
被告:
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
驳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执勤第一支队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执勤第一支队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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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1
2
物权保护纠纷
(2017)渝民再189号
申请人
-
131163.3
一、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014号民事判决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7383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名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位于重庆北部新区金渝大道XX号XXXXB栋17层17-4和17-5号房屋并将之归还给浩荣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三、重庆名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浩荣实业(重庆)有限公司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第二项房屋之日的损失,损失计算方式:截止2014年7月31日的损失金额为131163.30元(14573.70元/月×9月),2014年8月1日后的损失则按照每年较上一年的租金标准递增5%计算至实际搬离时止; 四、驳回浩荣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合计940元,由重庆名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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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3
物权保护纠纷
(2016)渝民申1153号
申请人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6-11-01
4
物权保护纠纷
(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014号
第三人
-
131163.3
一、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73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73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位于重庆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5号汉国中心B栋17层17-4和17-5号房屋并将之归还给浩荣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四、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浩荣实业(重庆)有限公司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搬离第一项房屋之日的损失,损失计算方式:截止2014年7月31日的损失金额为131163.30元(14573.70元×9月),2014年8月1日后的损失则按照每年较上一年的租金标准递增5%计算至实际搬离时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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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5
5
物权保护纠纷
(2015)渝一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4号
被申请人
-
--
一、撤销本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05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恢复二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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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3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排除妨害纠纷
重庆名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05-13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排除妨害纠纷
重庆名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彬)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09-26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排除妨害纠纷
(2017)渝民再189号
原告
原告:
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浩荣实业(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名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D某某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11-28
2
排除妨害纠纷
(2017)渝民再189号
原告
原告:
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浩荣实业(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名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D某某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11-27
3
排除妨害纠纷
(2017)渝民再189号
原告
原告:
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浩荣实业(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名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D某某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09-14
4
排除妨害纠纷
(2017)渝民再189号
原告
原告:
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浩荣实业(重庆)有限公司,D某某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09-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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