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顺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王金堂
91650100085399101C
2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银河街167号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3楼308号
新疆鑫顺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 备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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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网站 2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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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5

    供应商 0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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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16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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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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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暂缺
新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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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鲁0786民初266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Q某某,新疆鑫顺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809589.8
一、被告Q某某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L某某事故损失80958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8元,由原告L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L某某承担1232元,由被告Q某某承担118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13128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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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新0106民初1556号
原告
原告:
新疆鑫顺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太阳圣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532658.5
一、被告新疆太阳圣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鑫顺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调试技术服务费23万元; 二、被告新疆太阳圣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鑫顺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27600元[23万元×6%年息×2年(自2015年11月26日计算至2017年11月26日)]; 三、驳回原告新疆鑫顺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新疆太阳圣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付款项2576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520850元,给付标的257600元,占诉讼标的的50%,案件受理费900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即4504.25元,被告负担50%即450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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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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