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朱陆虎
911201167257434503
10000万元人民币
-
华苑产业区竹苑路6号创新基地D座401室
天津市北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8

    供应商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

    中标 37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0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201167257434503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市北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2001-03-06
2031-03-05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9)津0104民初598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市北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19898.72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北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的工资7479.83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北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2017年和2018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11043.29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北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2018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9日的工资1375.6元; 四、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天津市北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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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7101民初166号
其他
-
--
--
2018-09-28
3
其他
(2018)京0108执恢714号
申请人
-
--
一、北京东方英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英龙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归买受人L某某所有。(北京东方英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英龙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L某某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L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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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5
4
物权保护纠纷
(2016)津0104民初13470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奥博通信广播设计所,L某某,Z某某,W某某
被告:
天津市北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4769875
驳回原告天津市奥博通信广播设计所、L某某、Z某某、W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959元,由原告天津市奥博通信广播设计所、L某某、Z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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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5
劳动争议
(2016)津0104民初13106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北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2017-03-13
6
劳动争议
(2016)津0104民初1316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天津市北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2017-03-13
7
追偿权纠纷
(2014)一中园终字第0081号
上诉人
-
587257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908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北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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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5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3)海民初字第17278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北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东方英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590674
被告北京东方英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北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货款一百四十六万四千零四十七元一角八分,并支付货款利息(利息自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三年六月一日的金额为十二万六千六百二十七元八角七分,自二O一三年六月二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北京东方英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一百一十六元(原告天津市北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东方英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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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2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3)海民初字第17278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北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东方英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464047
被告北京东方英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北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货款一百四十六万四千零四十七元一角八分,并支付货款利息(利息自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三年六月一日的金额为十二万六千六百二十七元八角七分,自二O一三年六月二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北京东方英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一百一十六元(原告天津市北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东方英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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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2
10
其他
(2014)海执字第07814号
申请人
-
--
(2014)海执字第78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本案终结后,若执行条件成就,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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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 2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09-11
2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08-11
3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07-25
4
服务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3-07-12
5
服务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3-06-27
6
服务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03-15
7
合同纠纷
(2023)津0104民初1027号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02-20
8
服务合同纠纷
(2022)津0104民初13146号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2-12-19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津0104民初10067号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2-10-24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津0104民初10067号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2-10-2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