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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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年8月10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原料库出口处地面积尘,未清扫洒水;2.原料棚东侧有大量原煤露天堆放未苫盖。 ...更多 | 罚款合计捌万陆仟元整 | 86000 |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 2023-10-13 | 高环罚字〔2023〕41号 | |
2 | 2023年8月10日,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1、原料库出口处地面积尘,未清扫洒水;2、原料棚东侧有大量原煤露天堆放未苫盖 ...更多 | 处罚内容:2023年8月10日,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1、原料库出口处地面积尘,未清扫洒水;2、原料棚东侧有大量原煤露天堆放未苫盖。;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8.6 ...更多 | 86000 |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 2023-10-13 | 高环罚字202341号 | |
3 | 2023年6月15日,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全封闭原煤棚外北侧堆场内,少量原煤露天堆放未苫盖 ...更多 | 处罚内容:2023年6月15日,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全封闭原煤棚外北侧堆场内,少量原煤露天堆放未苫盖。;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5 ...更多 | 25000 |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 2023-07-13 | 高环罚字202332号 | |
4 | 2022年7月18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精煤棚外露天堆放约20吨煤炭未苫盖。 ...更多 | 罚款叁万元整。 | 30000 |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 2022-10-17 | 高环罚字〔2022〕63号 | |
5 | 储煤棚有1名电焊工人和洗煤车间有1名热切割工人正在作业,无审批作业票,2人均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更多 | 罚款7.000000万元 | 70000 |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 2022-08-17 | (晋市)应急罚〔2022〕执法-406号 | |
6 |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林地倾倒煤矸石 | 1、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20元/m2的罚款,共计90000元;2、责令于2022年9月16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更多 | 90000 | 高平市林业局 | 2022-06-13 | 高林罚决字〔2022〕第35号 | |
7 |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管理制度及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 | -- |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 2022-04-24 | 高环罚字〔2022〕26号 | |
8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 | -- |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 2022-04-24 | 高环罚字〔2022〕12号 | |
9 | 高平市恒祥洗煤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报送资料 | 2021年8月11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制度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未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部分劳动者工作时间超时。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对该单位下达了《高平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单位于2021年8月20日前将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并书面报送整改结果,但该单位逾期拒不改正。2021年9月28日,我局依法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1年11月24日,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于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更多 | 2000 | 高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1-11-24 | 高人社行罚字〔2021〕1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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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2022-12-28 |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3-05-16 |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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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晋05民终57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7元,由上诉人F某某1负担800元,由上诉人F某某2负担4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5-27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晋0581民初235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F某某1,F某某2,S某某,Q某某,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平市恒祥洗煤有限公司 | 130000 | 一、被告F某某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共计56266.78元;
二、被告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共计35166.74元;
三、被告F某某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共计35166.74元;
四、原告C某某在获赔后退还被告F某某130000元;
五、驳回原告C某某对被告高平市恒祥洗煤有限公司、被告Q某某、被告S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3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316元,被告F某某1负担1265元,被告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1元,被告F某某2负担7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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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9)晋0581民初235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F某某,S某某,高平市恒祥洗煤有限公司,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F某某,Q某某 | 高平市人民法院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