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鸿裕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杨清明
91500231753058688C
1200万元人民币
-
重庆市垫江县杠家镇工业园区内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拟建项目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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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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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21)渝0231执126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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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2
追偿权纠纷
(2021)渝0231民初31号
原告
原告:
垫江县鸿裕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111235.6
一、由被告H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垫江县鸿裕食品有限公司垫付的赔偿款、诉讼费等111235.6元; 二、驳回原告垫江县鸿裕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H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3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1241元,原告垫江县鸿裕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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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3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渝03民终1347号
上诉人
-
16862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72.53元,由垫江县鸿裕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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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4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渝0231民初1777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H某某,垫江县鸿裕食品有限公司
191631.42
一、由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给原告H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68626.50元,由被告垫江县鸿裕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H某某已支付8004.92元,被告垫江县鸿裕食品有限公司已支付15000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453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735.90元,由被告H某某、垫江县鸿裕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71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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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2)黔01民初531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钟山区花田喜事喜庆工艺店,垫江县鸿裕食品有限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07
2
追偿权纠纷
(2021)渝0231民初31号
原告
原告:
垫江县鸿裕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垫江县人民法院
2021-01-26
3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0)渝0231民初1777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H某某,垫江县鸿裕食品有限公司
垫江县人民法院
2020-0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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