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君智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孙君智
911201027128405267
30万元人民币
-
河东区中山门互助南道18号楼底商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津02民终2826号
上诉人
-
--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君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君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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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2
合同纠纷
(2020)津0102民初778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
被告:
天津市君智商贸有限公司
11200
一、天津市君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其承租的河东区中山门互助南里17号楼地下室腾空并交还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 二、天津市君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付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房屋使用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腾空之日止,按照每月887.33元标准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同时扣除四个月租金计3549.32元); 三、驳回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天津市君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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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