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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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14民再15号 | 上诉人 | - | 90375 | 一、维持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8)鲁1426民再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撤销(2015)平商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
二、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8)鲁1426民再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原审被告Z某某、B某某在B某某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于上述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变更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8)鲁1426民再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平原县新富居家具有限公司、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上诉人淄博晶诚红木家俱有限公司家具款87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9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淄博晶诚红木家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5元,保全费1070元,计3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05元,共计5280元,由平原县新富居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3-15 |
2 | 其他 | (2018)鲁0302民初2428号 | 其他 | - | -- | -- | 2018-07-1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鲁0302执保272号 | 其他 | - | -- | -- | 2018-07-18 |
4 | 合同纠纷 | (2016)鲁0302民初4398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晶诚红木家俱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398800 | 准许原告淄博晶诚红木家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2.00元,减半收取3641.00元,财产保全费2620.00元,合计6261.00元,由原告淄博晶诚红木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2-10 |
5 | 其他 | (2016)鲁1426执122号 | 申请人 | - | -- | 一、终结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平原县新富居家具有限公司、Z某某、B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淄博晶诚红木家俱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