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建筑工程一级华中民营企业
周裕
91420600MA48BP9M70
5000万元人民币
四川省 广东省 江西省更多(6)
大悟县阳平镇红升村阳平新社区2栋1单元101室
湖北楚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3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展开
  • 备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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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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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81

    供应商 5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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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6

    中标 199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5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1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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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施工现场存在问题方面:现场建筑材料堆放不规范,局部材料未覆盖,喷淋措施落实不到位。
其他
对孝感碧桂园·星悦湾等2个日常管理不到位,创文标准未有效落实或智慧工地建设工作推进不力的项目(“黑榜”项目)予以曝光批评。
...更多
--
--
2023-07-27
--
2
在城口县咸宜50MW风电环流至蓼子梨坪道路工程中未单独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其他
处罚金额(元):10000
10000
城口县交通局
2023-07-20
渝交罚20231229500005号
3
现场建筑材料堆放不规范,局部材料未覆盖,喷淋措施落实不到位。
其他
对“黑榜”项目通报批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整改不及时的项目取消参与文明施工现场评价资格,对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立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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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6-30
--
4
存在的主要问题:未提供专职安全员及电焊工特种作业证件;窗口部位未采取防护措施。
其他
--
--
孝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5-29
--
5
存在的主要问题:施工现场井口未设置警示标志;井口未使用定型化盖板封闭、且未进行固定。
其他
--
--
孝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5-29
--

信用中国 1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鄂自然资公告﹝2022﹞3号
新标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新设审查
乙级资质审查通过
2022-07-25
2025-07-24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
KY5309
新标准
机动车注册登记
小型汽车
2020-07-13
2099-12-31
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3
KZ7967
新标准
机动车注册登记
小型汽车
2021-01-08
2099-12-31
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4
﹝鄂﹞JZ安许证字﹝2017﹞017241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续
2023-05-09
2026-05-09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
D242126821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
升级
2019-06-28
2024-06-27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
KW8182
新标准
机动车注册登记
小型汽车
2020-12-15
2099-12-31
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7
KFB322
新标准
机动车登记
02
2022-07-04
2024-07-31
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8
(悟税)许准字〔2018〕第(6)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8-07-25
2099-12-31
大悟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浙1024民初2966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湖北楚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
驳回原告G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16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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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7
2
合同纠纷
(2021)浙1024民初2965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湖北楚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8000
一、被告Z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损失8000元; 二、被告湖北楚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Z某某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6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2000元,由被告Z某某、湖北楚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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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7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2)鄂1024民初89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湖北楚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陵县人民法院
2022-10-20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浙1024民初2966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湖北楚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1-07-21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浙1024民初2965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湖北楚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1-07-2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