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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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强条 | -- | --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9-06-04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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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公示﹝第八十九批﹞ | 2023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公示 (第八十九批) | 准予许可 | 2023-08-16 | 2026-08-16 | 铜仁市住建局 | |
2 | 万国许准〔2016〕46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更多 | -- | 2030-12-31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国家税务局 | |
3 | 万国 许准 〔2016〕 46 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更多 | -- | 2030-12-31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国家税务局 | |
4 | 空 | -- | 建设工程乙级、丙级勘察资质首次申请或延期 | -- | 2017-08-14 | 铜仁市住建局 | |
5 | 91520600MA6DJ2QUXX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2015-10-12 | 2099-12-31 | 铜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6 | 黔自然资审批函﹝2024﹞5号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准予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决定书 | 准予 | 2024-01-04 | 2024-01-04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 |
7 | 黔自然资审批函﹝2023﹞109号 |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核减乙级测绘资质专业类别的批复 | 批准 | 2023-01-17 | 2028-01-16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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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1)黔06民辖终48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11-12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9)黔0603民初1619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F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3元,退回原告F某某 ...更多 | 2019-12-23 |
3 | 追偿权纠纷 | (2019)黔0603民初1612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 | 准许原告F某某撤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93元,本院全额退还 | 2019-11-15 |
4 | 合同纠纷 | (2019)黔0602民初468号 | 原告 | 原告: 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黔东南州房天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黔东南州房天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3000 | 一、被告黔东南州房天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退还房屋押金3000元;
二、驳回原告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26元,由原告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76元,被告黔东南州房天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21 |
5 | 追偿权纠纷 | (2019)黔0602民初1716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F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4元,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92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 ...更多 | 2019-07-01 |
6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黔06民终249号 | 上诉人 | - | 453219.62 | 一、撤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
二、铜仁民族中学赔偿Y某某各项损失181485.52元;
三、铜仁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赔偿Y某某各项损失120770.71元;
四、铜仁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Y某某各项损失90578.03元;
五、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赔偿Y某某各项损失60385.36元;
六、铜仁民族中学、F某某、铜仁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铜仁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对以上赔偿款项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60,由铜仁民族中学负担3224元,F某某负担1209元,铜仁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负担1612元,铜仁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9元,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8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91元,由铜仁民族中学负担2281元,F某某负担1000元,铜仁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负担2000元,铜仁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13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4-03 |
7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黔06民终252号 | 上诉人 | - | 253714.43 | 一、撤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
二、铜仁民族中学赔偿W某某各项损失92612.47元;
三、铜仁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赔偿W某某各项损失71600.87元;
四、铜仁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W某某各项损失53700.65元;
五、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赔偿W某某各项损失35800.44元;
六、铜仁民族中学、F某某、铜仁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铜仁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对以上赔偿款项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08元,由铜仁民族中学负担2083.20元,F某某负担781.20元,铜仁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负担1041.60元,铜仁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1.20元,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520.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54元,由铜仁民族中学负担1600元,F某某负担500元,铜仁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负担1359元,铜仁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元,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6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4-03 |
8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黔0602民初109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铜仁市万山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市民族中学,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F某某 | 186500 |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0元,免予收取 | 2017-05-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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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黔0602民初468号 | 原告 | 原告: 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黔东南州房天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黔东南州房天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 |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9-03 |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9)黔0602民初2791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铜仁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