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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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 | --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25 | -- |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 被告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深圳动力组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款项78165.55元;
二、 驳回原告深圳动力组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0元,减半收取4505元,由原告深圳动力组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承担3829元,被告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司承担676元。 ...更多 | --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11-17 | 〔2023〕赣0121民初3671号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728892.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728892.2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0元,由被告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2〕赣0121民初5546号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60892.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60892.3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7元,由被告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2〕赣0121民初5547号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福建省南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19979.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19979.6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7元,由被告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2〕赣0121民初5542号 | |
6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详见判决书 | --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2-10-10 | 〔2022〕赣0121民初4588号 | |
7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详见判决书 | --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2-08-23 | 〔2022〕赣0121民初1373号 | |
8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详见判决书 | --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2-08-03 | 〔2022〕赣0121民初1359号 | |
9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26547.65元;
被告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26547.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2月6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9元,由被告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2-05-23 | 〔2021〕赣0121民初7136号 | |
10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21)赣0121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21)赣0121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21)赣0121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刘飞、杨琼所有的金沙湾小区第42栋1单元102室房屋进行漏水修复;
四、驳回刘飞、杨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2-05-06 | 〔2021〕赣01民终3512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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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23-12-25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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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赣0121执3601号 | 2023-11-17 | (2023)赣0121民初3671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赣0121执1250号 | 2023-05-05 | (2022)赣0121民初5546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赣0121执1251号 | 2023-05-05 | (2022)赣0121民初5542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赣0121执1249号 | 2023-05-05 | (2022)赣0121民初5547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5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赣0121执3323号 | 2022-10-10 | (2022)赣0121民初4588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6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赣0121执3160号 | 2022-08-23 | (2022)赣0121民初1373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7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赣0121执2926号 | 2022-08-03 | (2022)赣0121民初1359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8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赣0121执1694号 | 2022-05-23 | (2021)赣0121民初7136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9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赣0121执1337号 | 2022-05-06 | (2021)赣01民终3512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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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529 | (2024)赣0103执959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 | 125837144 | (2024)赣0121执440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1-22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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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60100739186288B | 设立通知书 | 南昌县象湖八月湖路以南、诚信路以西、抚河故道西(南国用(2009)第00020号)地块的开发、经营(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02-07-27 | 2099-12-31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南房预售证第2017-0087号 | -- | 预售 | -- | 2099-12-31 | 南昌县行政审批局 | |
3 | 空 |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 | 2099-12-31 | 南昌县行政审批局 | |
4 | 空 | -- | 准予许可 | -- | 2099-12-31 |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
5 | 暂缺 | -- | 准予许可 | -- | 2099-12-31 |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
6 | 南房预售证第2017-0046号 | -- | 预售 | -- | 2099-12-31 | 南昌县行政审批局 | |
7 | 南房预售证第2017-0071号 | -- | 预售 | -- | 2099-12-31 | 南昌县行政审批局 | |
8 | 南房预售证第2017-0097号 | -- | 预售 | -- | 2099-12-31 | 南昌县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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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赣0121民初1359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 | 401506.17 | 一、被告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4449.87元;
二、被告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4449.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1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9385.52元;
四、被告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9385.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1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五、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就上述一、三项债权本金133835.39元对其承建的新力金沙湾2#架空层书吧及健身房装修工程(除根据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3元,保全费1235.74元,由被告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06 |
2 | 合同纠纷 | (2021)赣0121民初7136号 | 被告 | 原告: 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 | 2253095.3 | 1、被告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26547.65元;
2、被告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26547.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2月6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9元,由被告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18 |
3 | 合同纠纷 | (2021)赣0121民初278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Y某某 被告: 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 | 42000 | 一、被告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L某某、Y某某所有的金沙湾小区第42栋1单元102室房屋进行漏水修复并清除该房屋阳台下面堆积的建筑垃圾;
二、被告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L某某、Y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0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元,由被告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8-03 |
4 | 合同纠纷 | (2020)赣0121民初4228号 | 被告 | 原告: 刘华庚 被告: 张晓建,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 | 354733 | 准许原告刘华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1元,减半收取3310.50元,由原告刘华庚负担 ...更多 | 2020-12-10 |
5 | 其他 | (2019)赣0121执保77号 | 其他 | - | -- | -- | 2019-03-22 |
6 | 其他 | (2019)赣0121民初203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 被告: 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 | 3528000 | 准许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24元,减半收取计1751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2512元,由被告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3-11 |
7 | 其他 | (2019)赣0121执保24号 | 其他 | - | -- | -- | 2019-02-1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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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2-27 | |
2 | 送达公告 | 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F某某,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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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赣0121民初2398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东鹏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新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4-29 | |
2 | -- | (2024)赣0121民初1186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金地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新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4-15 | |
3 | -- | (2024)赣0191民初543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4 | -- | (2024)赣0191民初543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22 | |
5 | -- | (2024)赣0121民初1186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金地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新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3-07 | |
6 | -- | (2024)赣0121民初215号 | 被告 | 原告: 武汉鑫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1-30 | |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赣0113民初1696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F某某,Z某某,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3-11-15 |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赣0113民初1696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F某某,Z某某,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3-11-15 | |
9 | -- | (2023)赣0103民初6296号 | 被告 | 原告: 成都新钢程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
10 | -- | (2023)赣0113民初1271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F某某,江西澳斯屯实业有限公司,Z某某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