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正常 西南
何长华
12500106450439539U
31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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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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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5)沙法民初字第0328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6514.96
一、由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原告L某某因伤产生的医疗费1372.20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25147元,共计27319.20元的30%,即8195.76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二、由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原告L某某因伤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8001元,合计9001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L某某6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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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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