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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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沙法民初字第0328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36514.96 | 一、由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原告L某某因伤产生的医疗费1372.20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25147元,共计27319.20元的30%,即8195.76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二、由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原告L某某因伤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8001元,合计9001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L某某6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5-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