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7)湘0921执13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8-22 |
2 | 合同纠纷 | (2016)湘0921民初855号 | 原告 | 原告: 益阳桃花江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县交通运输局 | 536034.58 | 一、限被告南县交通运输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益阳桃花江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36034.58元及延迟支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2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20元,由被告南县交通局负担8736元,由原告益阳桃花江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湘0921民初855号 | 原告 | 原告: 益阳桃花江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N某某 | 南县人民法院 | 2016-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