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郭凤鸣
91110101400614714Q
1500万元人民币
海南省 安徽省 江西省更多(10)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小街71号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展开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15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36

    供应商 12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9

    中标 34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7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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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0年度新余市仙女湖区水质监测评价体系项目(项目编号:0610-2041NF080405)采购文件以供应商规模条件(从业人数)、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对供应商差别(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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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3000
新余市财政局
2022-10-31
余财购罚决〔2022〕14号
2
我局在“分宜县北环东路延伸段等路段的路灯安装及改造”采购项目投诉处理中,启动监督检查机制,发现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评分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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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
2000
分宜县财政局
2020-01-15
分财采〔2020〕2号
3
无固定的营业场所,办公设施及办公条件不能满足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需要
其他
清出南阳建筑市场
--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07-03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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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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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京质监许字﹝2020﹞(东)00413625号
新标准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同意1台电梯的使用登记,同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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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2099-01-0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91110101400614714Q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1999-12-21
2050-12-10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京0108民初30364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
10800
驳回原告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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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2
不正当竞争纠纷
(2013)东民初字第14132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智程景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北京银景科技有限公司
60000
驳回原告北京智程景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北京智程景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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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3
其他
(2011)海民初字第3080号
第三人
原告:
顶合嘉(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中检维康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华星科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
8015
一、北京理工大学元素分析仪及顺序式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610-1042BJNH7281)中的01包元素分析仪采购项目中标无效;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中检维康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华星科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顶合嘉(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八千零一十五元;三、驳回原告顶合嘉(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中检维康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华星科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原告顶合嘉(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中检维康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华星科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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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0
4
劳动争议
(2011)海民初字第3080号
第三人
原告:
顶合嘉(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中检维康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华星科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
8015
一、北京理工大学元素分析仪及顺序式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610-1042BJNH7281)中的01包元素分析仪采购项目中标无效;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中检维康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华星科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顶合嘉(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八千零一十五元; 三、驳回原告顶合嘉(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中检维康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华星科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原告顶合嘉(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中检维康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华星科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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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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