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李飞高
916528017452352343
1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建设路香梨大道3号康都世纪花园45栋9层2单元902
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工程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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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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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巴市监库)字﹝2021﹞第3581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通知书
变更登记
2021-06-10
2099-12-31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1)新01民终3893号
被上诉人
-
6211778.41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5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即“Y某某、H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转让款3440000元;Y某某、H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115000元;Y某某、H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42420元;Y某某、H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费10000元;驳回L某某、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Y某某、H某某支付保全担保费9600元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5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Y某某、H某某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5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Y某某、H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937597.19元;2021年4月1日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为Y某某、H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67161.22元(28589.17元+144516.67元+60666.67元+233388.71元);2021年4月1日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计算; 四、驳回L某某、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Y某某、H某某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624.14元(L某某、科汇公司已交),由L某某、科汇公司负担14208.52元,由Y某某、H某某负担38415.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015.12元(Y某某、H某某已交),由Y某某、H某某负担37971.04元,由L某某、科汇公司负担14044.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015.12元(科盟公司已交),由L某某、科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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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1)新0105民初6212号
被告
被告:
W某某,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0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W某某、L某某、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为3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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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3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0)新0105民初2196号
原告
原告:
L某某,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Y某某,H某某,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744617.19
一、被告Y某某、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原告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转让款3440000元。 二、被告Y某某、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原告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115000元。 三、被告Y某某、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原告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937597.19元;2021年4月1日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四、被告Y某某、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原告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42420元。 五、被告Y某某、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原告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费10000元。 六、被告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Y某某、被告H某某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七、驳回原告L某某、原告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Y某某、被告H某某支付保全担保费96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24.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9.36元,被告Y某某、H某某、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183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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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4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0)新0105民初3370号之一
原告
原告:
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Y某某,H某某,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622264
驳回原告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22.6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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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2
5
其他
(2018)新2827民初712号
其他
-
--
--
2018-09-03
6
合同纠纷
(2017)新2201民初2159号
原告
原告:
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疆含锦投资有限公司,哈密含锦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608737
一、被告哈密含锦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512190元,违约金96547元; 二、新疆含锦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7元,减半收取4943.5元,由被告哈密含锦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含锦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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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4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股权转让纠纷
(2021)新01民终3893号
被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2
2
股权转让纠纷
(2020)新0105民初3370号
原告
原告:
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H某某,Y某某
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020-11-30
3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新疆含锦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0-24
4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新疆含锦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0-09
5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新疆含锦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0-09
6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新疆含锦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科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1900-01-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