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胡平
916402002279961990
1000万元人民币
-
大武口区鸣沙路79幢F区1104、1105号
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3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32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224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0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17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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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自治区发改委
其他
--
100000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2-25
石住建执罚决字〔2023〕第10-1号
2
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实施的石嘴山市英华中学综合楼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开挖基坑临边一米内有建筑物,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护,专项方案审批程序不符合要求;二是施工单位未办理使用登记;三是现场塔吊司机、架子工特作证书为假证,属未取得特作证书上岗。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上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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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当事人在石嘴山市英华中学综合楼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鉴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相关问题并主动配合调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和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0月12日专题会议纪要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施工企业宁夏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并处以十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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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2-25
石住建执罚决字2023第10-1号
3
该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营业外支出”中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土地”797283.40元)造成2019年少缴纳的增值税87433.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20.35元、企业所得税57661.28元,合计151215.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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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该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营业外支出”中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土地”797283.40元)造成2019年少缴纳的增值税87433.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20.35元、企业所得税57661.28元,合计151215.26元,定性为偷税,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75607.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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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08
国家税务局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02-02
--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公告﹝2023﹞23号
新标准
关于核准2023年第4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名单的公告
2023年4批延续
2023-03-31
2026-03-30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2009821041726
新标准
企业营业执照
变更股东名录
2023-06-13
2099-12-31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3
2009821045785
新标准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变更
2024-04-01
2099-12-31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4
﹝石大税﹞许变准字﹝2021﹞第﹝193﹞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1-11-30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税务局
5
旧标准
--
变更登记
--
2099-12-31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宁02民初9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H某某
被告:
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D某某、H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D某某、H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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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3
2
合同纠纷
(2022)宁02民再30号
被申请人
-
20792039.86
一、撤销本院(2022)宁02民终158号民事判决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1)宁0202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二、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14046.93元;三、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0月8日前逾期付款利息1363946元,2021年10月9日起以9714046.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四、驳回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7759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212元,由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由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21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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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2
3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2)宁02民初27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H某某
被告:
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D某某、H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D某某、H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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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6
4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2)宁02民初1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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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5
合同纠纷
(2022)宁02民终158号
上诉人
-
22123767.86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1)宁0202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1)宁0202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14046.93元、利息2686015元,共计12400061.93元。2021年10月9日起以9714046.93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义务方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759元,由上诉人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9659元,由被上诉人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8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212元,由上诉人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963元,由被上诉人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249元。 如本判决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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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6
合同纠纷
(2021)宁02民初214号
原告
原告:
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本案按原告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1-10-08
7
合同纠纷
(2021)宁0202民初3100号
原告
原告:
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本案移送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13592元,减半收取56796元,退还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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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8
侵权责任纠纷
(2020)宁02民终82号
被告
-
974680.68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2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石嘴山市星亚西北石油加油站对L某某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2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赔偿被上诉人L某某各项损失974680.68元; 三、驳回上诉人W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34元,减半收取计9817元,由L某某负担4012元,W某某负担58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3元,由L某某负担746元,W某某负担133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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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9
侵权责任纠纷
(2019)宁0202民初375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W某某,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029257.54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各项损失1029257.54元; 二、被告石嘴山市星亚西北石油加油站对原告L某某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34元,减半收取计9817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3687元,被告W某某负担6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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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10
合同纠纷
(2019)宁02民终862号
被上诉人
-
3063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895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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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
公示催告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3-06
2
申请公示催告
--
公示催告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3-12-19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公司解散纠纷
(2023)宁02民初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D某某
被告:
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14
2
公司解散纠纷
(2022)宁02民初1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10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宁0202民初3100号
原告
原告:
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9-06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宁0202民初1601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P某某,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5-19
5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9)宁0202民初375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石嘴山市星亚西北石油加油站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19-11-21
6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19-11-21
7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9)宁02民终862号
被上诉人
-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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