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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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依法查明,金秀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在桐木镇桐木村西街屯小地名“斗逢岭”(桐木3林班78.1、75.1、79.1、63.1、80.1小班)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使用林地0.46公顷(商品林)进行路网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广西真原林业调查设计有限公司金秀分公司出具的《金秀县城投公司违法用地案情况现场调查报告》等为证据 ...更多 | 1.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10月30日前恢复植被造林。2.处恢复非法占用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76942.5元/公顷)2倍的罚款,即罚款70787元 ...更多 | 70787 | 金秀瑶族自治县林业局 | 2022-03-22 | 金林罚决字〔2022〕20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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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37990 | (2024)桂1324执167号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2-23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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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设首次申请)2023614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项办结通知书 | 新设备首次启用 | 2023-05-06 | 2099-12-31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金住建消验字(2023)第0018号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评定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 2023-04-18 | 2025-04-18 | 金秀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金)登记企核变字﹝2020﹞第205号 |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 营业执照 | 2020-09-22 | 2099-12-31 | 金秀瑶族自治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梯11桂G00034(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2023-05-05 | 2099-12-30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金住建许决字﹝2023﹞6号 | 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决定书 | 2023-03-07 | 2033-03-07 | 金秀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6 | 金自然资临(2023)9号 | 临时用地批复文 | 关于金秀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临时用地的批复 | 2023-06-16 | 2025-06-15 | 金秀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 |
7 | 金住建消验字﹝2024﹞第0007号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评定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 2024-02-01 | 2026-02-01 | 金秀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金)登字﹝2023﹞第2122号 | 登记通知书 | 营业执照 | 2023-09-01 | 2099-12-31 | 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金震许决字﹝2022﹞4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2022-02-08 | 2032-02-07 | 金秀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 (特设首次申请)2023615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项办结通知书 | 新设备首次启用 | 2023-05-06 | 2099-12-31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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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桂13民终1345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91元(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已预交案件受费14360元,多预交4569元),由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2-07 |
2 | 劳动争议 | (2020)桂13民终1408号 | 第三人 | - | 298800 | 一、维持金秀县人民法院(2020)桂1324民初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金秀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金秀县人民法院(2020)桂1324民初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将“L某某赔偿金秀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49400元”变更为“L某某赔偿金秀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04580元;C某某赔偿金秀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44820元”。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元,由金秀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L某某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8-20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桂1324民初43号 | 第三人 | 原告: C某某,C某某 被告: 金秀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秀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本案并入本院(2020)桂1324民初36号案件审理 | 2020-03-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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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桂1324民初383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企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金秀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2-11-11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桂13民终1345号 | 其他 | - |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02 | |
3 | 合同纠纷 | (2021)桂1324民初7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金秀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M某某,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4-02 | |
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0)桂1324民初36号 | 被告 | 原告: 金秀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金秀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