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冀01民终6928号 | 上诉人 | - | 50000 | 一、变更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7民初55号民事判决“被告W某某退还原告石家庄千帆纬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为原审被告W某某退还原审原告石家庄千帆纬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审原告石家庄千帆纬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审原告石家庄千帆纬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7元,由原审被告W某某负担4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千帆纬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54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9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9-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冀0127民初55号 | 原告 | -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