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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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川0921民初1357号 | 被告 | - | 27282.37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由蓬溪县罗戈乡人民政府向H某某支付下欠工程款及保证金的利息27282.37元。
二、驳回蓬溪县罗戈乡人民政府的反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1元(原告已经预交3425元),反诉受理费3551.68元(被告已经预交3551.68元),合计人民币4462.68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670元,由蓬溪县罗戈镇人民政府负担3792.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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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川0921民初135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蓬溪县罗戈乡人民政府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2019-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