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梁天贵
91450900775960111X
800万元人民币
-
玉林市一环西路63号工业品电器城小区二期三楼309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3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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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2023-10-17
〔2021〕桂0902民初4821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玉林市绍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14日止为793574.2元;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1.55%按月计算); 二、被告玉林市绍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5000元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被告玉林市绍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被告广西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坐落于玉林市一环西路63号工业品电器城小区1层03号、1层08号、2层16号、2层34号、2层35号、2层37号、401房、604房、605房、606房、610房,共11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2015006957号、2015006966号、2015006884号、2015006927号、2015006929号、2015006933号、2015007036号、2015007050号、2015007054号、2015007058号、2015007073号】对上述判决一、二、三项债务的范围内承担担保偿还责任; 五、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广西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玉林市一环西路63号工业品电器城小区1层03号、1层08号、2层16号、2层34号、2层35号、2层37号、401房、604房、605房、606房、610房,共11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2015006957号、2015006966号、2015006884号、2015006927号、2015006929号、2015006933号、2015007036号、2015007050号、2015007054号、2015007058号、201500707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一、二、三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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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县人民法院
2022-05-18
〔2022〕桂0924民初165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倪愉、宁大奎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14日止为息321538.15元;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0.6875%按季计算); 二、被告倪愉、宁大奎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5000元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被告倪愉、宁大奎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被告广西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坐落于玉林市一环西路63号工业品电器城小区1层01号、1层05号、1层07号、1层09号、1层10号、1层11号,2层01号、2层19号、2层24号、地下室01号车位、地下室02号车位、地下室03号车位、地下室04号车位、地下室05号车位、地下室06号车位、地下室07号车位、地下室08号车位、地下室09号车位、地下室10号车位、地下室11号车位、地下室12号车位、地下室13号车位、地下室14号车位、地下室15号车位、地下室16号车位、地下室17号车位、地下室18号车位、地下室19号车位、地下室20号车位、地下室21号车位,共30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2015007034、2015006960、2015006963、2015006967、2015007023、2015007027、2015006853、2015006887、2015006904、2015006811、2015006812、2015006813、2015006814、2015006815、2015006816、2015006819、2015006820、2015006821、2015006822、2015006823、2015006824、2015006826、2015006830、2015006833、2015006836、2015006840、2015006843、2015006845、2015006850、2015006852号】对上述判决一、二、三项债务的范围内承担担保偿还责任; 五、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广西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玉林市一环西路63号工业品电器城小区1层01号、1层05号、1层07号、1层09号、1层10号、1层11号,2层01号、2层19号、2层24号、地下室01号车位、地下室02号车位、地下室03号车位、地下室04号车位、地下室05号车位、地下室06号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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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县人民法院
2022-05-18
〔2022〕桂0924民初167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广西玉林市赣宏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14日止为1237399.74元;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0.6875%计算); 二、被告广西玉林市赣宏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0000元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被告广西玉林市赣宏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广西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玉林市一环西路63号工业品电器城小区1层01号、1层05号、1层07号、1层09号、1层10号、1层11号,2层01号、2层19号、2层24号、地下室01号车位、地下室02号车位、地下室03号车位、地下室04号车位、地下室05号车位、地下室06号车位、地下室07号车位、地下室08号车位、地下室09号车位、地下室10号车位、地下室11号车位、地下室12号车位、地下室13号车位、地下室14号车位、地下室15号车位、地下室16号车位、地下室17号车位、地下室18号车位、地下室19号车位、地下室20号车位、地下室21号车位,共30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2015007034、2015006960、2015006963、2015006967、2015007023、2015007027、2015006853、2015006887、2015006904、2015006811、2015006812、2015006813、2015006814、2015006815、2015006816、2015006819、2015006820、2015006821、2015006822、2015006823、2015006824、2015006826、2015006830、2015006833、2015006836、2015006840、2015006843、2015006845、2015006850、201500685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一、二、三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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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县人民法院
2022-05-18
〔2022〕桂0924民初68号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广西玉林市赣宏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荣和、缪星星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14日止为273056.95元;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9.7875%计算); 二、被告广西玉林市赣宏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荣和、缪星星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0000元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被告广西玉林市赣宏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荣和、缪星星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被告缪绍平对上述判决一、二、三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广西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玉林市一环西路63号工业品电器城小区1层01号、1层05号、1层07号、1层09号、1层10号、1层11号、2层01号、2层19号、2层24号、地下室01号车位、地下室02号车位、地下室03号车位、地下室04号车位、地下室05号车位、地下室06号车位、地下室07号车位、地下室08号车位、地下室09号车位、地下室10号车位、地下室11号车位、地下室12号车位、地下室13号车位、地下室14号车位、地下室15号车位、地下室16号车位、地下室17号车位、地下室18号车位、地下室19号车位、地下室20号车位、地下室21号车位,共30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2015007034、2015006960、2015006963、2015006967、2015007023、2015007027、2015006853、2015006887、2015006904、2015006811、2015006812、2015006813、2015006814、2015006815、2015006816、2015006819 、2015006820、2015006821、2015006822、2015006823、2015006824、2015006826、2015006830、2015006833、2015006836、2015006840、2015006843、2015006845、2015006850 、201500685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一、二、三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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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县人民法院
2022-05-18
〔2022〕桂0924民初69号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桂K22251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核发
电梯证补领
2022-06-24
2099-12-31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桂K22253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核发
电梯证补领
2022-06-24
2099-12-31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桂K22254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核发
电梯证补领
2022-06-24
2099-12-31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桂K22252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核发
电梯证补领
2022-06-24
2099-12-31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桂0924执51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桂0924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抵押物处置后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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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2
合同纠纷
(2022)桂0924执51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桂0924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抵押物处置后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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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3
合同纠纷
(2022)桂0924执51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桂0924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抵押物处置后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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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4
合同纠纷
(2022)桂0924执51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桂0924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抵押物处置后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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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5
合同纠纷
(2020)桂0924执46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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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6
合同纠纷
(2021)桂0902民初3602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C某某
被告:
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76818
一、确认原告X某某、C某某与被告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383338元、办证费2500元给原告X某某、C某某; 三、被告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给原告X某某、C某某(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法:以385838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8日起至全部返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 四、被告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装修费损失90980元及鉴定费3000元给原告X某某、C某某;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992元,减半收取5496元,由原告X某某、C某某承担1829元,被告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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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7
合同纠纷
(2021)桂0902民初359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40700
一、确认原告Y某某1与被告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348000元、办证费2500元给原告Y某某1; 三、被告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给原告Y某某1(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法:以350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8日起至全部返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 四、被告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装修费损失90200元及鉴定费3000元给原告Y某某1; 五、驳回原告Y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654元,减半收取5327元,由原告Y某某1承担1879元,被告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4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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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8
合同纠纷
(2021)桂0902民初482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4522
一、确认原告Z某某与被告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30859元、办证费3000元、税费2373元,合计共36232元给原告Z某某; 三、被告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给原告Z某某(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法:以36232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8日起至全部返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 四、被告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装修费损失71290元及鉴定费3000元给原告Z某某; 五、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522元,减半收取2261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1097元,被告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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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9
其他
(2021)桂0902民初403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对被告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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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桂0902执保563号
被申请人
-
--
--
2021-04-1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桂0924民初69号
被告
原告: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M某某,M某某,M某某,广西玉林市赣宏贸易有限公司
兴业县人民法院
2022-03-01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桂0924民初68号
被告
原告: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广西玉林市赣宏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M某某,L某某
兴业县人民法院
2022-03-01
3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1)桂0902民初148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2021-03-04
4
借款合同纠纷
(2020)桂0924民初1065号
被告
原告: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广西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M某某,M某某
兴业县人民法院
2020-08-0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