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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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查处,建议立案调查。 ...更多 | 消火栓开关缺失。我大队随后发出《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丰消即 字〔2019〕第A155号),责令该单位立即予以整改,该单位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 [ 2 0 1 9 ] 第A 2 2 5 号) 、《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丰消即 字[2019]第A155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更多 | 10000 | 丰都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19-06-17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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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渝0115民初5322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鑫越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432160 | 一、被告重庆鑫越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费432160元及延迟履行违约金(以432160元及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1.12元,减半收取计4265.56元,由原告重庆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0.37元、被告重庆鑫越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3995.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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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川0106民初18890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11-04 | |
2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渝0115民初5322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鑫越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
3 | 合同纠纷 | (2020)渝0120民初8370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