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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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桂0103执86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5-25 |
2 | 其他 | (2015)青民二初字第870号 | 原告 | 原告: 北海绩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普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500000 | 一、被告广西普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北海绩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50万元;
二、被告广西普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北海绩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916元,由被告广西普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10-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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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青民二初字第870号 | 原告 | 原告: 北海绩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普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5-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