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杨冰
91650200742233647W
3011.24万元人民币
-
新疆克拉玛依市永红路4号
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3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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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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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其他
1.罚款柒仟伍佰壹拾伍元整
7515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3-01-26
〔2023〕克白城执处决字第02号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暂缺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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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3)新02民终14号
上诉人
-
560266.54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1)新0203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G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1)新0203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原告(反诉被告)G某某向被告(反诉原告)金元公司返还多付的工程款1,149,413.45元;三、原告(反诉被告)G某某向被告(反诉原告)金元公司支付鉴定费78,746.27元;以上两项合计1,228,159.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三、上诉人G某某向上诉人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507,225.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四、驳回上诉人G某某的部分上诉请求;五、驳回上诉人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9,436.06元及二审G某某上诉费43,346.11元,由上诉人G某某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9,865.67元及二审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费9,121.66元,由上诉人G某某负担3,902.83元,由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84.50元(9,865.67元-3,902.83元+9,121.66元)。上诉人G某某支付鉴定费152,023.06元自行承担;上诉人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鉴定费164,000元自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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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5
2
合同纠纷
(2021)新0203民初4605号
被告
-
1149413.45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G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原告)G某某向反诉原告(被告)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多付的工程款1149413.45元; 三、反诉被告(原告)G某某向反诉原告(被告)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鉴定费78746.27元; 以上两项合计1228159.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36.0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G某某承担;反诉费9865.6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G某某负担7303.40元,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6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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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3
其他
(2022)新0203执恢8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疆恒隆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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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2
4
合同纠纷
(2021)新02民终132号
上诉人
-
4215301.25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0)新0203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522.41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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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5
合同纠纷
(2020)新0203民初1876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214598.78
一、被告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合同范围内欠付工程款840201.62元; 二、被告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签证工程款374397.16元及鉴定费23600元; 三、被告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自2016年8月4日起至本院判决之日止的分段利息合计171212.14元(121367.40元+48818元+1026.74元); 以上一、二、三项合计1409410.92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6.43元、反诉费11518.86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9064.41元,被告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640.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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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6
其他
(2020)新0203执66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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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新02民终132号
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04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新0203民初1876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新疆金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2020-10-1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