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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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冀交运管许可唐字130214300090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2021-03-17 | 2025-03-16 | 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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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304民初1804号 | 原告 | 原告: 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 2705361.45 | 一、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705361.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705361.45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723元,由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8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级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11-29 |
2 | 其他 | (2020)冀0209财保26号 | 申请人 | - | 2970000 |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道支行13×××83银行账户存款297万元。
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12-04 |
3 | 其他 | (2020)冀0209财保26号之一 | 申请人 | - | 2970000 |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唐山恭成科技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97万元。
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12-04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冀0209民初2173号 | 原告 | 原告: 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31850 |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15925元,并向原告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以应付货款1592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驳回原告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9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29 |
5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9)冀0209财保31号 | 申请人 | - | 21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广场支行账号×××存款210万元。
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9-11-21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冀0209民初3438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金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577556 | 准许原告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98元,减半收取计9499元,由原告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18-11-14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冀0209民初3438号 | 原告 | 原告: 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金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577556 | 准许原告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98元,减半收取计9499元,由原告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18-11-14 |
8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冀民申5935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L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8-10-23 |
9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冀02民终8142号 | 上诉人 | - | 45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0-22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冀02民终7417号 | 上诉人 | - | 622990 |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9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311495元,并以311495元为计算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时间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72元,减半收取2986元,由被上诉人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72元,由被上诉人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0-1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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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唐山曹妃甸铭威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2023-09-28 | |
2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Q某某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2023-09-28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唐山曹妃甸铭威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2023-07-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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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冀0209民初3484号 | 原告 | 原告: 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冀0209民初3483号 | 原告 | 原告: 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冀0209民初3485号 | 原告 | 原告: 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中陶纪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冀0209民初3486号 | 原告 | 原告: 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曹妃甸铭威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邦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2022-08-31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 | 上诉人 | -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2022-07-22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 | 上诉人 | -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2022-07-19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南通三生嘉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2022-07-11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304民初1804号 | 原告 | 原告: 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1-10-20 | |
10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冀0209民初568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P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支公司,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2019-02-28 |